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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1 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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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大税吏公司萌芽于共和时期,初期具有合营公司性质,为最早有限责任公司的起源。其成熟于罗马帝国时期。

大税吏公司从本质上改变了罗马帝国税制特征,更多体现了公民社会属性,体现了保护公民权益、国家利益的主张,金融贵族金融学知识,使大税吏公司的组织结构,更多体现了现代经济公司制的特点。

(一)古罗马大税吏公司的特点

古罗马大税吏公司成熟于罗马帝国时期,虽然政体君主制,但作为王权与金融贵族资本妥协的产物,更多体现了公民社会属性,体现了保护人民(公民)利益、国家利益的属性。由于古罗马金融贵族的参与,起源于古希腊的金融学知识融入,使得这种税制体具有了现代经济学公司制的特点。

其特点有三:一是由罗马大税吏负责组织承包,表现在日常征税权和征收税款额的业务运行方式方面。大税吏以公司制开展工作,通过大税吏公司获取政体所在范围征税权,并进一步获得征收税款额度,以承包税制的方式,一部分上交给政府,一部分留作大税吏公司的资本。

二是罗马政府公务员税吏参与公司,执政权实行期限制。大税吏,特指管理税务方面的政府官员;公务员税吏,特指代表中央政府从各行省征集税款的税务工作人员。

大税吏公司一旦从国家获得征税权,实际上就获得了国家公务机关的职能,但它是临时机构,随着征税任务的完成,随即解除这一职能。三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机制。

古罗马大税吏公司具有法人性质,大税吏公司,有自己的法律人格,有自己的出庭起诉权和应诉权,有自己的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还有自己独立财产。

因此,形成了有别于一般的合营公司的决策机制,当时一般合营公司)需要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决议,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应,赋予实施。而古罗马大税吏公司采用51%以上与会者通过即发生法律效应的机制,为最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制。

(二)古罗马大税吏公司的体制及组成

古罗马大税吏公司演变形成于共和时期,初期具有今日合营公司性质,为最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源。古罗马大税吏公司,是指代表国家利益的监察官将代表国家税赋的国有资产(银矿、土地、公路等),授权承包给古罗马大税吏公司。

大税吏公司按有限责任公司运作,按租期一次上交租金给政府,然后以法人名义代表政府公开招标,对承租者分期征收税金。

之所以称为大税吏公司,依拉丁语词义,税吏属于等级序列官称,包括大税吏和公务员税吏,换言之,古罗马大税吏公司由大税吏和公务员税吏两部分人员组成,大税吏特指管理税务方面的政府官员;公务员税吏特指代表中央政府从各行省征集税款的税务工作人员。

(三)古罗马大税吏公司的起源与演变

古罗马大税吏公司,由6世纪BC波斯帝国包税制演变而来。4世纪BC古希腊亚历山大帝国征服波斯,包税制传入希腊,2世纪中叶BC罗马征服东部地中海希腊,包税制传入罗马帝国境内首都罗马,随后传入意大利、法国、瑞士、西班牙、阿非利加、埃及等罗马帝国诸行省,演变为具有罗马帝国特征的大税吏公司。

2世纪BC罗马开采西班牙银矿,大税吏公司已在新行省里资助矿山开采。弗兰克则进一步明确,在行省总督直接管理下的行省矿产资源白银开发,自公元前年以来,已由大税吏公司运作。

对此布鲁特提出,波利比乌斯时代,“矿山毫无疑问是在收税员手中”,正如加图名言“关税的巨大利润来于银矿”,共和时期罗马国启用新税制——大税吏公司,已成史家共识。

大税吏公司,波斯包税制不可简单类比,即使是起源古希腊的什一税也不尽相同,是汲取了波斯与古希腊什一税的税制优点的升华,其显著的特点在于,在罗马法制的基础上,更多体现了公民性。换言之,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得到了有效保证。

此前,共有地在共和国时期,土地权名义上属于罗马人民,但这种共有地包租,究其对象承包机制而言,交易则在承包人和总督或其代理人之间的现场之间进行,就其结果而言,则是将采矿区的部分地区分配给小范围的承租人。

显然,初传到罗马的波斯包税制,以总督为代表的官员利益擭取了保证,但罗马帝国以及罗马人民利益没有得到保证。具有保民官的共和时期罗马,税制改革呼之欲出。

大税吏公司的新税制运作机制从体制层面上,依靠法治修正了这一制度漏洞。新税制明确规定,共有地以及矿山等国有资源,公共工程等对外包租,由大税吏公司和监察官每5年在罗马承包。

综上,古罗马大税吏公司是在保民官格拉古“亚细亚行省法”颁布后确立的,将元老派权力做了制约,依靠公民大会选举而的得以通过。只有金融贵族才有资格担任大税吏、公务员税吏。古罗马大税吏制,作为一种管理经济制度,得以演变成近代有限责任公司。

根本的原因在于贯通古罗马的公民权斗争,起源于骑士阶层的金融贵族,代表了罗马公民中的中下层人,骑士阶层战时从军的习惯,保留了英雄时代的英雄情结,使得他们崇尚法制、公平与公民权中的责任与担当。

在从事经济领域中引入了责任与担当的法则,将公民权思想引入起源于波斯的“包税人”观念中,层层分解,层层负责,层层担当,责权利三者做了合理的分配,形成了大税吏公司总部董事长、分部董事长、董事均等大税吏,与公务员税吏为主体的内部组织,与法律出示与法律控制的控制机制。

其中的公民权思想的责任与承担和元老派的王权世袭观念引发的操权干政相比,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发展中法制进步。金融学和管理与控制的理念融入了新税制,古罗马大税吏公司与早期合营公司有了本质区别,完成了本质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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