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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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3 21:19:00

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社会主义利用股份制形式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宝贵思想。概括起来,主要内容大体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一)股份经济是社会化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股份制是在生产社会化的推动下发生、发展和完善的。在资本主义初期,单个私人无法具有某些生产部门所需的最低资本额。从而形成国家对私人进行补助,……并形成具有垄断权的公司。

这些国家与私人的混合所有制或私人之间合股的企业就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身。之后,产业革命飞速提升了生产的社会化。生产规模的快速扩大需要巨大的经营资本相匹配,而单个私人资本更是无法满足。此生产扩大与私人资本之间的矛盾,必然要求寻找解决办法。于是各分散的资本通过发行股票结合成股份公司。

(二)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股份公司最重要的特征。他们虽能凭股票分得股息然并可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且享有投票权,但只是拥有资本所有权;而公司经营管理层是公司股东的资方管理人,拥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从而使“经营管理成为一种职能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

“在股份公司中,“留下了经营管理人员,而资本所有者则从生产过程中消失。”,“因而劳动已经同生产资料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两权相分离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的才能不对称。

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将公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经营管理者即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两权分离突破了传统的独资或合伙自营的形式,实现了经营管理专业化和资本社会化。

(三)股份制的发展具有二重性。股份制对经济及社会具有积极一面,还有消极的一面。

1.股份制的积极作用。(1)股份制具有资本集聚功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私人占有资本的生产关系中,由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会引起产业平均利润率下降,以及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会使资本的最低使用限额不断提高,从而导致大量中小资本游离出生产过程,成为过剩资本,以致于单个小的私人资本占有者会无法再继续经营和管理社会化大生产。

而股份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矛盾,因为它可以把众多小资本(个别的、分散的私有权)联合成一个集体形式的大资本,使大量的闲置的资本被集中起来投入到生产过程的运行之中。

(2)股份制具有效率功能。快速高效的特点是股份制之所以发展蓬勃的主要原因。同时,随着股份制的出现,私人资本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私人企业表现为社会企业。最后,股份制使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资本由更具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职业经理人来经营,提高了资本营运效率,使企业迸发创新活力。

2.股份制的消极作用。股份制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股份制的发展促使一种新的金融贵族和新的食利者阶层不断再生产出来;使资本空前迅速地集中于一小撮大资本家手中,导致了资本的垄断;加剧了市场竞争的矛盾。

(1)股份制导致垄断并加剧了剥削。马克思曾论述:“股份制产生出一种新的寄生阶层,即公司董事,一种无财产控制的自认生产。股份制还形成和强化了行业垄断。

相应,资本主义寄生性进一步强化。”(2)股份制引致的投机和欺诈活动具有经济破坏性。马克思说“只知道投资的数量,不清楚自己从中拿出了多少的经济行为都属于投机行为。”

股份制会伴生出股票、股票交易、股票市场、股票衍生金融产品及相关金融交易市场等。而这些金融交易市场是最容易滋生投机和欺诈的地方。腰缠万贯的资本家往往利用这些金融交易市场采取投机及欺诈方式将大众的财产以最轻易的手段收入自己的行囊。当投机和欺诈发展严重时,就会引发金融或经济危机,对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

(四)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可以加以利用的企业组织形式。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股份经济和虚拟资本的过程中,曾明显地表示了未来社会利用股份制的思想。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应被看做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管理经营权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这是资本再重新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然需要经过的过渡点,但这些财产不再是单个生产者的私人财产,而是生产者集体的财产,即整个社会的财产”。

从此处论断来看,马克思把股份制作为“过渡形式”或“过渡点”来看待,即作为资本主义终止形式的股份公司,在蜕去其资本主义外壳之后,可以成为社会主义企业的出发点或新基点。

由此看来,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过渡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可以利用的形式;股份所有权成为资本转化为生产者财产所必须的过渡点,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时期,股份公司也就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所拥有的公共财产。

制度变迁理论。20世纪70年代,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因素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并创立了制度变迁理论。一国金融制度对于一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制度创新赋予了金融发展的动能,从而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一、制度变迁的概念。所谓“制度”,即被制定出的规则,用来规范和约束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行为。制度将合作和竞争的关系确定下来,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框架。这种合作和竞争关系,构成了一种经济秩序”。而“制度变迁”则是制度更替、演进的过程。

原本均衡的制度结构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非均衡,然后制度再从非均衡向均衡的逐步演变过程就是制度变迁的过程。就制度变迁的需求而论,当由现有制度的外部性、规模经济、交易成本等所引起的收入无法再增加时,一种能使这些潜在收入的增加成为可能的新制度将有可能应运而生。

换而言之,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入能够大于预期成本,制度就会发生变迁。一般而言,金融制度变迁遵照如下路径:第一步:外部环境变化;第二步,金融制度造成非均衡;第三步:金融制度进行创新;第四步:金融制度形成变迁;第五步:金融制度达到均衡。

二、制度变迁的形式。强制性制度变迁形式中的谈判成本较低,能有效而迅速的解决负外部性所致的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诱致性制度变迁则是微观个人或者集体作为制度供给方为获取优于现有制度的收益而采取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

由于经济人的理性往往是有限的,其开始的制度创新设计通常不会绝对完美,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缺陷,具有不断改进的空间。这就决定诱致性制度变迁会产生交易成本或谈判成本,且有时这种成本会相当昂贵。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大多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并具有实现的不确定性。

虽然强制制度变迁的谈判成本较低,但其需要一定的激励和引导来使大家习惯和遵从,这样也会导致一定的交易成本。

所以,在制度变迁形式的选择上,取决于不同情况下两种形式的净收益比较。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两种形式都是对制度不均衡的反应、都遵循成本一收益比较的基本原则等,但两者存在较大差别,主要有:

1.两种制度变迁形式的主体相异。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多是国家或政府,而透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则多是个人或团体。

2.两种制度变迁形式的优势相异。诱致性制度变迁虽时间演进较长,制度不断试错和完善的成本较高,但它引起的社会震荡较小,如果它能克服“搭便车”和外部效应等问题,那么它应是最有效率的形式之一。这两种制度变迁形式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它们之间是一种互补关系而不是一种替代关系。

结语

3.两种制度变迁形式的障碍相异。强制性制度变迁面临着国家和政府有限理性、意识形态限制、官僚政治和集团利益冲突等障碍。诱致性制度变迁则面临的主要障碍主要是“搭便车”、外部效应等问题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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