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如何在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下实现权益救济
引言
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其优点是专业人做专业事,但同时又产生了新问题,在欧美更多表现为股东与管理层的矛盾,而在中国大股东与小股东的矛盾则更为突出。在资本多数决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大股东控制着公司,主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小股东则类似于财务投资人,对公司的影响力有限,特别是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小股东更是如此。一旦大股东出现道德问题,损害公司或者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往往难于招架。事实上,小股东对此并非完全无计可施。为了保障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建立了一整套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机制。
途径一:合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鉴于小股东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中的边缘地位或者根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小股东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不了解,所以法律赋予了股东知情权,并且股东知情权不能通过协议或者章程予以实质性的剥夺。股东知情权不仅是股东依法所享有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同时也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更是股东行使后续诉权的前提和铺垫。实务中,当小股东权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寻求救济的首要途径往往都是行使知情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小股东行使知情权会损害公司利益外,一般都会得到法院支持。股东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同时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且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协助查阅相关材料。
参考案例:
在()最高法民申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以没有不正当目的、并不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前提。富巴公司系海融博信公司的股东,股东对于公司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途径二:提起公司决议之诉
公司决议之诉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和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股东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是小股东行使权利最重要的平台,参加股东会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一个股东会决议的做出,其内容和程序必需要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虽然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但股东会决议并非完全等同于大股东意志。如果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法》赋予了小股东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之诉或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股东会议需要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应由股东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进行议决,达到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时方可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实质是公司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决定变更其自身与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因此公司股东实际参与股东会议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是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有效的必要条件。《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针对实际召开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作出的会议决议作出的规定,即在此情况下股东必须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逾期则不予支持。如果股东会及其决议实际上并不存在,只要原告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股东权利被侵犯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即应依法受理,不受关于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60日期限的规定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途径三:股权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主要有:(1)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不仅有特定条件要求,对股东起诉时间亦有严格限制,只有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异议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需要异议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提起股权回购之诉。另外,对公司而言,股权回购会造成其注册资本的减少,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还需要符合相应的减资程序。
参考案例:
在()最高法民申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和鑫公司将三家子公司出让并额外给予每家万元经济补偿的股东会决议,符合转移公司主要财产之构成要件。卢炳光作为和鑫公司股东,对此决议持反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有权请求和鑫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律依据: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途径四:行使股东代表诉讼
大股东因不当行为侵害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小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先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也即符合条件的股东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拒绝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就是说,小股东“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后,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参考案例:
在()最高法民申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贾强向法院起诉主张控股股东燃料公司及受托管理国强煤业公司的电力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给国强煤业公司造成损失,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关于“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贾国强致函国强煤业公司要求对电力公司、燃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赔偿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失,贾国强已完成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后,国强煤业公司无其他回应或提起民事诉讼。贾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已完成了对公司相关机关的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途径五: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动性弱,股东不易退出,容易形成僵局,形成僵局之后,冲突一方无法退出公司,或冲突各方均不愿退出公司,无其他途径解决的,小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以实现自己退出公司,防止损失扩大。小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一般需要满足:(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体现在是否能达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参考案例:
在公报案例()最高法民申号中,最高院认为,是否符合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审查的焦点问题为:(1)金融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2)公司困境是否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提起司法解散的情形,《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金融管理公司批量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也使公司设立的目的落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且股东双方已经对簿公堂,证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且无法自行调和,股东会、董事会机制已经不能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在此情形下,继续维持公司的存续和股东会的非正常运行,只会产生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决策,压迫损害另一小股东利益的后果。小股东试图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公司控制权转移等多种途径解决纠纷,但均未实现,在司法解散之外的其他途径已经穷尽仍无法解决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公司之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结语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现实中,每一名股东遇到的情况各有各的不同,有些时候只需要使用其中一种途径即可实现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之目的,有些时候却需要综合应用几种途径才能实现目的,而有些时候上述途径均无法实际小股东的目标,这就要求小股东不仅要自身学会更多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借助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另外,除了以上途径,小股东还可以通过向内部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及时止损,以免继续持股使自己的权益遭受更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