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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5 1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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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办结。该案中,债务人蔡某作为某破产企业股东,对该企业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后,仅需按1.5%的清偿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之后,很多媒体称该案为国内“个人破产第一案”,甚至发出诸如“借款人笑了,放贷人哭了”的标题,引发了大量的讨论和传播。零壹财经致电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新闻宣传部门回应称,目前在温州市各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已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有19件。蔡某案是其中最快走完审结程序的。针对此案例,多位法律和金融从业人士对零壹财经表示,“‘个人破产第一案’的说法并不准确。该案的本质并不是‘个人破产’,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的和解。”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个人破产程序中,无论债权人是否同意,剩余债务的免除,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而这个案件中,是债权人自愿的。虽然该案件并非典型的“个人破产”案件,但作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过程中官方公布的第一个案例,也激起了大量的讨论。这个“似是而非”的“破产第一案”价值何在?有哪些特殊性、典型性和可参考性?“第一案”的出现会加速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么?又会给金融业、司法界带来怎样的挑战与机遇?零壹财经与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台湾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冠玮、资鸽资产创始人董秀生以及中国银行法相关专家进行了探讨。简单说下讨论中比较普遍的观点,欢迎拍砖和交流。该案件并非典型的个人破产案件,但作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开拓者,首次探索了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进一步推进有着重要价值。该案件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提供了有操作意义的实例,包括各个环节流程、个人破产失权复权的年限等等。该案件出现之后,可能会引发大量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但应该循序渐进,多开展试点,进行讨论。依据台湾个人破产制度实行的经验,在政策公布早期,很多债务人对于破产程序知道的不多,需要大量的法律教育和宣传,帮助债务人认识到可以应用个人破产工具实现个人的新生。案件判例回溯温州法院公布的信息显示,蔡某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蔡某名下财产,仅在其现在就职的瑞安××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及其配偶胡某每月分别从瑞安××机械有限公司收入约元。据红星新闻报道,蔡某承担连带债务责任的公司是温州XX机械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但由于其作为股东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仅作为销售人员,与公司破产没有太大关联。蔡某入股1%的瑞安××机械有限公司并非本案中的破产企业。在温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之前,蔡某还有一笔欠款。蔡某为了偿还这笔欠款,把自家房屋变卖了万元,还款欠债80多万元,其他资金用于自身疾病治疗和家庭生活。温州平阳法院林寿兵庭长表示,蔡某这次能够申请个债清理成功,其之前的诚信行为起了很大作用。既典型又不典型典型还是不典型,背后所指向的问题是——试点案例是否可以参考,可以怎么参考?“此次温州的个人破产第一案,典型么?”“既典型又不典型。”是零壹财经询问多位从业者后得出的结论。中国银行法相关专家认为,从事实背景上来看,该案和广大民众所理解的个人破产还有很多差异,“涉及的主要债务并非当事人蔡某直接欠下的债务,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法院也没有透露,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股东不承担有限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并不具有普适性。”从效果上来看,本案只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部分功能,也没有实质上达到破产的最终结果。“因为本案中并不是所有债权人都参与了,只是四个参加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若是以后其他债权人出现,并被此个人破产约束,这就事实上达到《破产法》关于‘强制所有债权人接受’的法律效果。”但该专家也表示,这个案例作为“开拓者”,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互金协会会长方颂持有相似的看法,他认为,推广个人破产法,社会上的争议是很大的,要最大程度的凝聚社会共识,不能空口谈,必须有真实案例。从宏观角度来看,第一案可以作为试点,观察其之后的效果,了解民意的反馈和各不同利益方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意见。。从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来看,此案提供了很多创新点,比如对于债务人必要生活费的保留,总的而言该案件首次探索了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为之后制度的建立铺好了道路。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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