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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9 8:51:00

李本虎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南京涉外离婚律师

当代法国的婚姻财产制主要被规定在《法国民法典》第三卷第五编“婚姻财产契约与婚姻财产制”中,解决配偶财产的归属,债务的性质及承担,配偶共同财产的管理以及财产制的解除条件与后果等问题。按是否缔结特别财产契约,配偶之间适用的财产制分为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前者优先于后者被适用。(“法民”第条)

1.约定财产制

(1)婚姻财产契约的内容。

婚姻财产契约可以约定配偶财产归属与管理、债务承担、财产制的解除等内容,只要不违反善良风俗和法律明文规定,且配偶自认为适当,既可以随意愿自由订立,也可以在法定共同财产制之外的“约定的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及“婚后所得参与制”中任选定一种作为婚姻的财产制。但财产契约的内容受如下规则限制:①财产契约不得违反婚姻财产产生的义务和权利,也不得违反亲权、法定管理和监护的各项规则;②财产契约不得旨在订立改变继承的法定顺序的任何协议或者放弃条款,法律允许的无偿处分除外。(“法民”第条、第条、第条)

(2)婚姻财产契约的成立与生效。

婚姻财产契约应在举行结婚之前订定。订约应在公证人前,由订约当事人或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在场并均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完成。财产契约公证的证书应在结婚仪式之前交给户籍官员,并由户籍官员记载在结婚证书中。如果结婚证书中没有记载配偶的财产契约,那么对于第三人,配偶之间的财产制视为采法定共同财产制,但夫或妻与第三人缔结的契约中申明订有婚姻财产契约的除外。婚姻财产契约的生效时间是结婚之日,记载在结婚证书上的财产契约对第三人具有效力。(“法民”第-条)

(3)婚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

在结婚之前,配偶订立的财产契约可以按照上述婚姻财产契约订立的方式进行变更。一旦举行结婚仪式,婚姻财产制原则上2年内不可变更,除非依法定条件得到法院判决。婚姻财产制实施2年后,配偶双方得为家庭利益,用公证文书订立变更甚至完全改变婚姻财产制的协议。变更婚姻财产制需要对已变更的财产制进行清算,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方能生效。有异议时或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时,公证文书必须经配偶住所地法院认可。(“法民”第条、第条)

2.法定财产制

当代法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共同制,法律规定了法定共同财产的构成、对法定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的管理以及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法国的“分别财产”是共同财产制解除的原因之一,即法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

(1)配偶共同财产的构成。

配偶共同财产包括资产和债务。由于法国婚姻共同财产制实际上是劳动所得共同以及个人特有财产所得共同,所以共同财产中的资产是配偶婚姻期间以各人的劳动技艺共同或各自取得的财产以及由他们特有财产的孳息与收入形成的节余(“法民”第条)《法国民法典》第条有共同财产的推定条款,任何财产,不能证明其为特有均推定为共有。下列财产是个人特有财产:①婚前个人财产;②婚后各自因继承、赠与或遗赠取得的财产;③具有人身性质的所有财产以及专与人身相关的一切权利,如个人使用的衣物、本人受到身体或精神伤害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得让与的债权与抚恤金等。(“法民”第-条)

共同财产的负债有二:其一,依据法典第条,为维持家庭日常开支与子女教育的费用,配偶双方应当负担的生活费用以及缔结的债务,属于永久性负债;其二,在共同财产制期间发生的其他债务,视情况属于永久性共同债务或者应当给予补偿。对于配偶任一方在共同财产制期间所负债务,无论其发生原因如何,债权人均可就共同财产请求清偿(作为债务人的配偶一方欺诈或债权人为恶意的除外),但只有基于法典第条婚姻负担之债,债权人才可以对债务人配偶的收益和工资实施扣押。一项债务仅仅因配偶一方所为而成为共同财产负担的债务时,不得就该债务对另一方的特有财产提出追偿请求。如果债务仅为了配偶一方的利益以及为了取得、保管或改善一方特有财产而缔结,或者为了履行本应属于一方的法定义务而缔结的债务,共同财产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得到补偿。(“法民”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2款、第条)

(2)配偶对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的管理。

配偶对其个人财产均有单独管理、转让的权利,亦可用该财产缔结义务。(“法民”第条)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配偶对共同财产均有权单独管理并进行处分,并对其在管理时的过错承担责任,配偶一方无欺诈的管理行为对双方产生约束力:①非经另一方同意,配偶任何一方不得生前无偿处分属于共同财产的财产,亦不得用共同财产担保第三人的债务;②配偶一方所为的遗赠也不能超过共同财产内其应占的份额;③非经他方同意,配偶任何一方均不得让与属于共同财产的不动产、商业营业资产以及经营的事业,或者用这些财产设定物权,不得转让非流通上市公司权益以及凡转让即需公示的有形动产,亦不可将共同财产转移至托管财产;④非经他方同意,配偶任何一方均不得出租属于共同财产的乡村地产或者有商业、工业、手工业用途的不动产,除此之外的共同财产配偶任一方均可单独订立租约。(“法民”第-条)对于配偶一方超越其对共同财产的权利而实施的行为,未予准许该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诉请撤销。(“法民”第条)

(3)共同财产制的解除。

在如下六种原因出现时,法定共同财产制即因解除而终止:配偶一方死亡;宣告失踪;离婚;别居;分别财产;变更婚姻财产制。(“法民”第条)上述原因出现时,即使配偶有相反的约定,婚姻共同财产制也不可能继续存在,必要时仅能推迟至配偶停止共同生活或停止合作之日解除。(“法民”第条)

共同财产制一经解除,即开始共同财产(共同资产与共同负债)的清算与分割。《法国民法典》第-条规定了共同财产清算与分割的流程和方法,其中个人对共同财产的补偿,共同财产对个人的补偿,先取权利的行使以及挪用隐匿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等规定都很详细。但因离婚而解除共同财产制的,在离婚诉讼中配偶可以订立契约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制的清算与分割。(“法民”第-2条)

共同财产制解除后,配偶对债务仍应负清偿之责,包括全部清偿责任、按份清偿责任和有限清偿责任。即配偶任一方对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债务应承担全部清偿之责;配偶一方对因其配偶他方的原因使共同财产负担的债务,仅就其一半受到追偿,且其应分担的数额不超过其从共同财产中所获的利益,如其已清偿的债务数额超过上述应分担数额,对另一方配偶有求偿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除有隐匿财产之情形外,只要依法制作有财产清册,夫妻各方对清偿债务所负的责任仅以其从共同财产中获得的利益为限。(“法民”第条、第-条)并且,为平等地保护债权人和配偶利益,保证计算“配偶从共同财产所获收益”的准确性,法律还规定了财产清册的制作要求,财产清册应按《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形式,在婚姻共同财产制解除之日起9个月内制订终结,并在公务助理员前确认真实可信。(“法民”第条第2款、第条)

李本虎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南京涉外离婚律师李本虎律师及团队近期办理的涉外案件:陈某离婚案件(法国)刘某婚姻无效案件(德国)吴某离婚案件(瑞典)王某家庭财产纠纷(加拿大)陆某离婚案件(爱尔兰)闫某离婚案件(沙特)姜某离婚案件(加拿大)王某离婚案件(美国)高某外国离婚判决承认(德国)高某离婚案件(澳大利亚)顾某遗产继承案件(加拿大)张某离婚案件(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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