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查股东出资期限:新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最长五年(包括增资时的出资期限),但老公司5年的起算点,不是24年7月1日,而是过渡期满的次日:27年7月1日,意味着至迟到年6月30日出资期限届满,若有限公司原章程出资期限超过年6月30日,应当进行调整。并与股东沟通,是否要调整出资金额和出资形式。
2.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删除了“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关于董事会职权,删除了“制订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章程可以进行同步调整。若保留也未尝不可;
3.新公司法对于经理职权,不再采取列举的方式(旧公司法列举了八项职权),而是规定经理职权由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故章程中可以不再写明经理的具体职权,而是由董事会给出概括授权清单或具体场景进行单独授权;也可以不做调整,仍然按照就公司法列明八项职权。
4.股东会表决规则,旧公司没有明确规定股东的一般事项如果通过,由章程自己规定,有的公司用的表述是“一般事项,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新公司法明确了“过半数表决权”,可以同步。
5.新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删除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则,直接进入“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可以同步。如果不删除“过半数同意”也没关系,因为该规则允许“章程另有规定”
6.董事会组成方面:
(1)不再有“执行董事”的称谓,新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可以不设立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所以,章程中,将所有的执行董事,都改为“董事”。
(2)如果公司职工人数人以上,董事会中应当设置“职工董事”,但已经有职工监事的除外。建议公司根据职工人数和监事会的构成,考虑是否设置职工董事。
7.董事会议事规则,有限公司明确了全体董事会过半数出席,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旧公司法在此处有一个纰漏:推选董事担任主持人处用了“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章程中如果有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这样的表述,应都改为“过半数”。
8.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且发挥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置监事会。故可以提醒委托人注意,可以考虑精简监事会。
9.法定代表人范围扩大化,不再局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而是扩展至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可以提醒委托人可以考虑灵活设置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中仅需写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而非具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名称。
10.新公司法细化了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关于董监高的消极任职资格有细化规定,章程中需要同步。
11.章程需要细化落实、、条规定的:自我交易、争夺公司商业机会、竞业限制的报告、审议制度,具体化审议的机构和标准。
12.章程引用公司法序号的调整。比如监事会职权中对于代表诉讼法条编号的引用,过去是第条,现在是第条。过去关于公司解散事由的引用是第条,现在是第条。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章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三条本公司的名称为XX
第四条本公司的住所为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律师提示:公司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范围和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先获得批准后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股东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缴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五章股东出资
第八条股东出资信息(一)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如下:
律师提示:新《公司法》第46条第(五)款,增加了公司章程中需写明“出资日期”
律师提示: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在确定出资日期时,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二)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违反规定抽逃出资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新《公司法》第53条规定明确了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要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剩余60%未读立即解锁专栏,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