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年度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披露,近年来,遗嘱继承纠纷呈现案件数量涨幅较大、法律关系日趋复杂、遗产类型不断丰富等特点。在建议部分,白皮书提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为减少继承纠纷成诉率,源头预防矛盾,推动资产管理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尽管民法典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实际适用较少。因此,从实现遗产安全妥处的角度,遗嘱人可以考虑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通过选任可靠的遗产管理人减少后续纠纷的产生。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制度?对普通家庭来说,遗产价值不多,需要遗产管理人吗?遗产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有何区别?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牛同栩和北京海淀法院法官林挚。
遗产纠纷涉诉率提高,纠纷内容更趋复杂牛同栩说,我国是人口大国,个人财产处分自由和家庭财富传承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财产的数量与价值相应大幅增长,同时,近10年来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千万,其中有相当数量的非正常死亡;而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对立遗嘱存有忌讳,这就导致没有遗嘱的身后事处理起来相当困难和复杂。此外,非婚生子女问题也会导致家庭结构、继承人情况进一步复杂,因而遗产纠纷体量的增长以及内容的复杂化是必然的,遗产纠纷涉诉率提高更是不可避免。
从目前法院公布的案例看,遗产纠纷涉诉标的多以有形财产为主,但逐步多样化,出现了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类型的争议。遗嘱继承仍是纠纷高频类型,矛盾焦点多在于遗嘱效力的争议。民法典结合社会实践,新增了打印遗嘱等品类,完善公证遗嘱的应用,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等,各地法院也纷纷梳理继承纠纷新特点,以期形成继承纠纷处理的经验与指引。
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减少遗产纠纷牛同栩说,民法典首次提出遗产管理人概念,打破了我国继承法律实务中遗产管理人角色空缺的格局。所谓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法院指定等方式确定的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妥善保存、管理、分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遗产管理人能够有效清点、保全遗产,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一旦发生争议时,还能避免因为纠纷产生的财产无人管理或被争议一方强行占有等客观问题。”林挚认为,从制度预设的初衷来看,遗产管理人制度有确保继承人权益,并保护其他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优势。“从现实必要性上讲,遗产管理人的出现,是为了应对实务中频发的遗产范围不明、遗产遭隐匿转移、多继承人行动难调、债权人信息及权益难以保护等问题,这些是导致继承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牛同栩说,在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后,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从而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牛同栩同时表示,在原继承法中,仅简单规定了“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这其实是对于客观上存有遗产的人的一种保管要求。而遗产管理人则是建立一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对这一角色的任用、职责、报酬等提出具体要求,从而尽可能地保证遗产的妥善保存、管理和分配。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尚不广泛“目前北京地区涉及遗产管理人的诉讼较少。”林挚说,从现有情况看,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未得到广泛适用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受社会发展等人文环境的影响,虽然目前遗嘱制度的社会接受度较以往有所提升,但总体来说,直面死亡及相关财产处理等问题所需要的勇气和客观理性一定程度上阻却了遗嘱制度的广泛适用,进而使得与遗嘱制度相关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也未能得到充分推广;二是对社会公众而言,该制度相较遗嘱订立形式等内容较为陌生,制度内容、制度优势有待进一步充分诠释和推广。牛同栩则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并不广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能够较好发挥作用的遗产管理人应为遗嘱执行人,这就意味着遗产管理人制度与遗嘱的有效订立、遗嘱执行人的指定应当结合起来,而我国订立遗嘱的情况并不普遍,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就更少。其次,遗嘱执行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管理遗产,需要得到立遗嘱人的高度信任,这种信任的建立需要时间的积淀,也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第三,遗产管理人制度建立时间还不长,人们的了解有限,对于向遗产管理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很多人还不太容易接受。遗产管理人制度与财富多少并无必然相关性牛同栩说,国外遗产管理人的权力比较大、职责比较广,包括占有和控制遗产,代表被继承人参与诉讼清理债务,寻找继承人、向继承人交付结余遗产等。遗产管理人制度并非仅仅服务于高收入家庭。在案件较为复杂或者遗产确有灭失、缩水风险时,法院可依职权指定遗产管理人,此类管理人的指派并不以遗产数额为先决条件。目前,由于遗产管理人报酬、高收入家庭遗产涉诉率高等原因,使得客观上呈现出遗产管理人多出现在高收入家庭的态势,但随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观念的普及,这一制度必将适用于更大范围的群体。林挚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于所有家庭,实践中该制度适用与否取决于家庭生活习惯、社会认知、制度社会推广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与财富多少并无必然相关性。遗产管理人制度还需完善和优化为更好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作用,牛同栩建议,首先,需要通过普法宣传让人们认识到有这样一种选择。其次,需要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细化规定,夯实遗产管理人实施的制度基础。第三,建立社会化遗产管理人资质认定制度,通过民政等相关部门认证管理等方式,建立遗产管理人机构及个人名录,以供有需要的人选择,提高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性。林挚则建议在现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制度适用的可操作性,比如进一步细化遗产管理人任职规定,建立遗产管理人名录,扩大遗产管理人适用范围,拓展遗产管理人职能等,进而减少乃至消除制度适用的疑虑。此外,还应加强针对这一制度的宣传,择制度的核心优势、典型案例等内容,配合遗嘱制度的适用进行宣传,强化制度的社会认可度和普及率,进而提升适用率。原文刊登于年4月18日《人民政协报》第12版社会法治
记者:徐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