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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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3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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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殊情况时,不动产权利证书所登记的权利主体出售不动产时只要其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便无需再征求他人的同意,但若其所处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买受人仅以登记主体不包含夫妻另一方而认为交易行为有效的主张大概率不为司法机关所承认。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类型为共同共有,而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出卖、抵押等)需要得到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且物权公示制度也不具备排除共有人权利的效力,因而,除买受人证明己方尽到善意相对人所应为之义务而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交易的有效性实待商榷。这种特殊的物权变动规表明物权公示制度的效力优先性显然低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示制度,即法律直接通过条文的形式强制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物权公示制度则是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的延伸,优先性相对较弱也自然而然。因此,在处理涉夫妻共同财产事务时,作为相对方需要调查核实对交易对手的婚姻状况、夫妻双方是否意见一致等状况,否则可能遭遇交易对方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交易行为无效,以致无法取得所有权、抵押权等。而作为夫妻方,如其中一人未经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方也可根据上述规则请求司法机关认定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使得相应财产回归到夫妻共同所有的权利状态。当然,上述所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必要分界点,如为日常生活所需而进行的交易显然不需要经历复杂的调查核实环节,否则将极大增加社会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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