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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商品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准不同,企业在计算时应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如果已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则存在当期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中的规定:(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已经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而未确认收入的,导致少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罚款,会产生补缴税款等一系列税务风险。
企业在确认销售额时应重点核实其实际采取的销售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点。根据税法规定,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其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若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况,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及时入账★★★
企业也会产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例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存在不按合同约定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风险。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是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日期。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对外经营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若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对取得的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应收账款未及时计入收入★★★
此类风险是一般企业最常见风险之一。很多情况下,企业收入往来不是即收即付的,收入可能会挂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上。例如,企业采取分期销售方式时就会产生这种情况。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会有少计收入,少缴税款嫌疑,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而不及时入账。此类情况一向是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一,一旦被税务局查获,不但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还会进入征信名单,对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
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当期收入及时完整入账,若存在上述问题,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平时要经常对会计账簿进行自查,尤其是应收预收等往来账户,杜绝此种不良情况的发生。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收入★★
企业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处理,除另有规定外,应该按税法规定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存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9号)的规定: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局在稽查企业收入时,超账期应付款项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是稽查重点,也存在虚列成本风险,会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附加税、滞纳金及罚款等风险。
企业应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自查有无超账期应付款项,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