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检察基本案情张红(化名)、吴祥(化名)、吕清(化名)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私家车运输散装汽油和罐装液化石油气用于经营。汽油、液化石油气作为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三人的违法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平谷检察院针对张红等3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对张红等3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依法依责强化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和驾驶员等的管理,切实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法条链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八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小检温馨提示道路货物运输直接服务于安全生产、生活领域,对于支撑经济发展和服务百姓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汽油、液化石油气作为危险化学品,是道路运输中的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配备专用车辆和专业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请大家一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