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机制-3
认缴啊认缴,我不缴又能咋样?第三章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以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统一股东实际出资标准,保证“认缴注册资本”出资及时、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企业破产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参照《公司股权架构和鼓股份配体系的基本框架》并结合本公司股东实际出资实际业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制定,股东全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认缴注册资本”的一系列股东实际出资的控制活动。
第三条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是指当股东认缴的出资款期限暂未届满,公司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可能使认缴股东所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须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第四条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主要有四种情形:
一是公司破产清算下的情形,即《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的情形。
二是公司自行清算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的情形。
三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的情形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
四是《九民纪要》规定的情形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情形下。
第二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
第五条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三种情形并存的情况:
(1)被执行公司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2)被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3)被执行公司不申请破产。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司股东未到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应予缴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3)公司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根据这些情形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司股东未到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应予缴纳。
4、公司解散时,股东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加速到期,作为清算财产。
第六条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与股东期限利益保护
1、保护股东期限利益是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必有之意。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被引入公司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创业者的资金需求、减轻创业者的资金压力,从而达到鼓励创业、繁荣经济的目的。
赋予股东期限利益,是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核心内涵。
2、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股东期限利益的例外。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仅是股东期限利益的例外。股东的期限利益的保护是常态,出资加速到期则仅是针对特定情形的特殊规定的特别做法。
3、出资加速到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与保护股东期限利益妥协的产物。
第三章公司债权人出资代位求偿权
第七条公司债权人出资代位求偿权
1、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
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③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④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⑥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八条公司债权人出资代位求偿权
公司债权人出资代位求偿权,就是公司债权人取代了公司的地位获得了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的权利。
公司债权人出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
①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是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③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的额度是“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④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了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请求。
第四章公司股东利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股东认缴期限权益被执行的情况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第十条股东认缴期限权益的保护措施
遭遇债权人依据第八条理由发起的诉讼,正确应对的措施:
一、审查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案件是否为执行案件,以及法院是否已经穷尽执行措施。
二、审查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形成时间是否在年11月8日之前。
三、审查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决定注册资本能否加速到期的重要条件就是公司是否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所谓破产原因,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指的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第五章股权转让和再转让在注册资本加速到期
第十一条股权转让和再转让
公司原股东将持有未实际出资的股权全部转让,受让股东再进行股权转让,在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成分的前提下,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合法有效的。
第十二条股权转让和再转让的法律保护措施
股权转让和再转让持有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法律既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原股东的有限责任,在法律框架下主要措施:
第一种应对措施:执行程序追加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程序追加方式不适用于注册资本需加速到期的情形,存在着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以及未实际出资即将股权转让的原股东的“无奈”问题,与注册资本加速到期无关。
第二种应对措施:破产衍生诉讼追缴方式。对于未实际出资即将股权转让的原股东,是缺乏制约手段的。向其追缴出资,当前于法无据。
第六章资本维持原则
第十三条资本维持原则
在认缴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与股东的信用密切相关。
有限责任公司不变,股东有变更,必将导致公司信用的改变,必将对资本充实原则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认缴制下,信用作为《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的基础。资本维持原则,必须以信用维持为基础。
第七章“信用填补”及其制度
第十四条资本维持原则的“信用填补”。
“信用填补”,是指认缴制下,股权出让者应确保股权受让者的信用不低于自己的信用;若发生股权受让者信用降低而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信用降低的,在注册资本到期或者加速到期时,股权出让者有义务以自己的信用加以“填补”。
第十五条“信用填补”的制度。
“信用填补”在公司股权不存在转让和再转让的管控中,建立的管理体系。
一、《“信用填补”管理制度》,是针对公司股权转让和再转让情形的,在处理股权不存在转让和再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嵌入的一项法律制度。
《“信用填补”管理制度》,是《注册资本加速到期制度》的延伸和有益补充,使处理认缴制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权转让和再转让情形有法可依。
二、《“信用填补”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的条款:
1、主体的对应性,是指原股东只对受让自己股权的股东承担“信用填补”的补充赔偿责任。若还有其他股东的,不对其他股东承担“信用填补”责任。
2、出资的对应性,是指前手股东只对后手股东从自己处继受的不能缴纳的未出资额承担“信用填补”责任,不对该后手股东从其他前手股东处继受的不能缴纳的未出资额承担“信用填补”责任。
3、责任的对应性,是指原股东只对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信用填补”责任,而不对股权转让后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与集团公司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需股东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公司(盖章):
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