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以案说法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要给被执
TUhjnbcbe - 2024/10/18 16:46:00
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审查的是林某对闫某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一半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林某对被告闫某的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享有民事权益,但该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理由是:

01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被告林某对被告闫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享有民事权益,但该民事权益未达到分割条件。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另外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而被告闫某、林某未达到以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其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02

住房公积金属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在没有对被告闫某、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总体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保留一半份额方式来确定其民事权益。

03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虽有民生保障性质,但其长期累计储备的方式决定其不同于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且该资金在本案中并未实际用于闫某、林某的保障性住房支出,另外按照工资政策,被告闫某既然存在每月公积金缴纳,则表示其每月有工资收入,被告闫某、林某的基本生活保障可以在工资收入中进行考虑。

04

按照日常生活认知,夫妻本属一体,被告闫某对外差欠高额债务情况下,将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分离一半给配偶,不符合普通民众认知,也不符合民法关于公序良俗、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综上,被告林某在被告闫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上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继续执行该标的。

一审法院判决继续执行被告闫某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83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4

法官后语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为共同共有,何时才进行分割?

法官解答: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不分份额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点第一为离婚时,第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共同共有性质决定不得随意分割。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林某提出执行执行异议,本质上是要求将存于被告闫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按份分割,法院肯定了林某在该共有财产上的民事权益,但认为该财产未到进行分割的时间节点,林某在诉争财产上所享有的权益不足以阻却债权人的执行权益。

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在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解答:

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在被执行人财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并非只能被动接受,未负债的一方仍有救济途径,但必需经过正确的法律途径。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与其配偶之间的财产分割经债权人认可,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不及于未负债配偶的部分。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在法院强制执行共有人财产时,未负债的共有人可以提出析产诉讼,执行部门暂时中止执行,待析产纠纷终结后视析产判决结果再进行执行措施。

3、在执行共有财产时,未负债的共有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总之,夫妻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作为个体,各自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但夫妻作为特殊又是在社会中最常见的组合体,在对外出现债务纠纷时,应当在维护夫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同时也要尊重民众的普遍性认知和社会基本价值取向。

原标题:《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要给被执行人配偶留一半吗?》

1
查看完整版本: 以案说法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要给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