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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9 17:14:00

生态环境犯罪中的拟制财产权

焦艳鹏

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特聘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年第6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内容提要

生态环境犯罪是指以生态环境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无论是作为生态系统要素,还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犯罪所指向的对象均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形态。由于生态系统要素与自然资源在财产形态、财产性质、与人的生活利益的紧密程度上均与普通财产权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无论从解释论、立法论还是司法论上,均应将生态环境犯罪的实质客体转化为可度量的权利形态后方可引入司法裁量。生态环境犯罪的实质客体是生态法益,其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安全利益、环境健康利益、环境生活利益等。生态法益的测量需进行技术性转化,不宜以“虚拟治理成本法”“条件价值法”等评估方式将生态环境损失数额直接评价为生态环境犯罪的全部危害结果,而应将其转化为拟制财产权或财产利益后方可引入司法裁量。在生态环境犯罪的司法判断中,应坚持全面评价原则,并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社会相当性原则等的约束下进行综合裁量,如此方能更好地促进生态文明与传统物质文明刑法保障的均衡实现与协调发展。

关键词

生态环境犯罪拟制财产权生态法益生态文明刑法保障

目次

一、生态环境犯罪判断中拟制财产权的形态

二、生态环境犯罪中拟制财产权的主要特征三、拟制财产权与生态环境犯罪的实质客体四、拟制财产权在生态环境犯罪判断中的运用五、结语生态环境犯罪是以生态要素或自然资源为犯罪对象的一类犯罪,主要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所涉罪名有数十个之多,较为典型的有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审结的该类案件数量达2—3万件,属于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近年来,伴随着“江苏泰州天价公益诉讼案”“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深圳鹦鹉案”“农民采兰花入刑案”“江西三清山巨蟒峰钢钉案”等多个刑事案件的发生,生态环境犯罪逐步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了人们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的讨论。生态环境受损是否等同于财产权利受损?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出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是否具有财产权意义?野生动植物的种类与数量可否直接作为定罪与量刑标准?将破坏野生动植物的危害行为评价为价值数额后该价值数额具有何种刑法意义?这些看似技术性的问题,其本质都涉及如何理解生态环境犯罪的实质客体,如何对该实质客体进行测量,以及测量结果如何引入到司法判断,本文将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与回答。

一、生态环境犯罪判断中拟制财产权的形态

生态环境犯罪整体上可分为污染环境犯罪与破坏生态犯罪两类。污染环境犯罪是指以传统的环境要素即大气、水体、土壤等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其典型的行为样态是,违反国家生态环境法律,向大气、水体、土壤等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破坏生态环境功能的行为。破坏生态犯罪主要是通过直接或间接行为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动植物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行为。无论是污染环境犯罪,还是破坏生态犯罪,对其危害后果的司法判断中均存在对生态环境受到了多大损害的判断,而此种判断目前存在将危害后果拟制化,特别是将其拟制为财产权的现象。具体而言,主要存在如下三种财产权拟制形态。(一)经客观评估形成的拟制财产权: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经客观评估形成的拟制财产权,是指在生态环境犯罪司法裁量中,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是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经以客观评价为主的评价方法评估后确定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并纳入刑法评价的一种拟制财产权形态。1.典型案例:“江苏泰州天价公益诉讼及污染环境犯罪案”经客观评估形成的拟制财产权生态环境案件的典型呈现为“江苏泰州案”。该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引发的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等在内的系列案件。该案的刑事判决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太大争议,一审判决即生效,而民事部分则以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引起了较大讨论,并因其民事部分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审理的第一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而受到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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