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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1 20:01:00

摘要: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判项是否具有执行力,应当结合诉讼请求、当事人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部分以及财产占有情况等综合判断,不应以判决为确认之诉无给付内容为由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一、案情[1]

申请执行人:卫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某

卫某某与吴某某的离婚案已经由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区法院”)作出了判决。根据该判决,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卫某某被准予离婚,位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而房产所属的车库则归被告卫某某所有。同时,原告需要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被告.72元,并负责偿还该房屋上的未还贷款。

然而,由于吴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卫某某向通州区法院申请执行。卫某某的执行请求有两项:一是要求吴某某支付.72元和利息;二是要求将案涉车库过户给自己,并交付水费卡和电费卡。

通州区法院于年3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经过法院的执行,第一项执行请求已经执行完毕。然而,关于第二项执行请求,通州区法院认为,本案判决房产所属车库所有权归卫某某所有,这属于确权纠纷,并非给付之诉,因此不具有可执行性。此外,该判决主文也没有涉及到吴某某交付水费卡、电费卡的内容,所以申请执行人要求交付水费卡、电费卡没有执行依据。

据此,通州区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卫某某要求将案涉车库过户及交付水费卡、电费卡的执行申请。然而,卫某某不服此裁定,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申请复议。

二、审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本案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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