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期选择最高法院涉及财产保全错误的7个典型案例,对涉及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发生的阶段、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判断标准、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赔偿数额的确定及其他10个有代表性实务要点进行梳理,观点仅供读者朋友在司法实践中参考。
涉“财产保全错误”的7个重要裁判
一、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10期(总第期),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最高法民终号。
裁判要点: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化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做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的唯一依据;对“过错”的判断应当严格限定在“保全申请”的范围和时段,不应将合同履行阶段的过错与保全申请阶段的过错相互混淆。
参考案例:《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最高法民再号。
裁判要点:原告申请保全被告万元房屋,而法院的判决最终仅支持原告万元诉求,此情形下,保全申请人(原告)未必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是该案9个具体裁判要点:
——财产保全侵权属于一般侵权的范畴,一般侵权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财产保全侵权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即,申请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是否因保全行为产生,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财产保全损害民事责任是否成立的判断基础。
——过错与过错程度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原审判决认定“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属于申请有错误”将过错与过错程度相混淆,遗漏了“过错”概念中必然包含的“一般过失”情形,应当予以纠正。
——判断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不仅应当考虑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保全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的差额及其程度,还应当结合案件诉讼请求的提出基础与变化情况、保全请求提出的数额与变化情况、被保全人是否有机会和可能以保全财产的替换或另行担保而自我救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在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争议做出最终判断之前,当事人基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理解,提出具有合理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如果具有相应的其认为能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依据,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并未超出诉讼请求的数额,财产保全数额以满足其权利实现为目的与限度,应认定其已经尽到一般诉讼参与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的合理注意义务。
——案件裁判结果仅应当作为考察“过错”情形的参考因素而非唯一因素。案件争议当事方的法律知识、法律分析与法律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在提起诉讼当时对案件裁判结果的预判能力也各有差异,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裁判的最终结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做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的唯一依据,并以诉讼请求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之间的差值确认财产保全申请人过错的有无与过错程度,对保全申请人设定了过于严苛的注意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亦不利于实现诉讼保全制度保障未来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的制度功能。实际上否定了对申请人主观因素的考察,容易导致以最终裁判结果来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果归责。
——对“过错”的判断应当严格限定在“保全申请”的范围和时段,基础合同项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与保全申请是否存在过错是两个不同问题,不应将合同履行阶段的过错与保全申请阶段的过错相互混淆。
——案涉房屋在保全期间仅被限制了相关的处分权利,保全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并未申请变更保全方式或者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房屋所有权人虽然主张案涉房屋存在未能销售的损失,但其未能证明被保全房屋开始销售时间以及因保全导致房屋无法销售或延迟销售的具体情形。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保全的房屋在被保全的时间段内必然可以完成销售,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保全行为是导致房屋无法出售结果的唯一原因,在此情形下以被保全的房屋完全可以售出为前提主张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房屋所有权人虽然主张以上述房屋不能销售而导致对外融资的利息作为保全行为导致的损失,但不能证明保全行为与相关融资利息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机构的《价格鉴定报告书》在假定案涉商品房在保全期间可以全部售出的前提下,以房屋所有权人未能售出商品房而对外借款的利息作为基本鉴定依据,缺乏对商品房实际销售状况的考量,不予采信。
三、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规范的对象是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并不包含执行中的保全。
参考案例:《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最高法民终号。
裁判要点:
——在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争议作出最终判断之前,原告基于自己对案件的理解,提出具有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与人民法院及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之间较难实现一致,诉请金额与裁判结果及鉴定意见之间存在差距较为常见,仅此不足以证原告存在虚高诉讼标的额的故意或者过失。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主要规范的对象是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不包含执行中的保全。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为防止执行款转移(对抗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违背了财产保全制度初衷,属于保全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最高法民终号。
裁判要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不是为了保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而是为了防止案涉3.1亿元执行款被转移,有对抗执行之嫌,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对方万元资金占用损失并无不当。具体裁判要点如下: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应结合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过错、财产保全是否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以及财产保全行为与被申请人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其中,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需结合申请人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申请保全的目的、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顺利得以执行,而本案申请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保证该案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是为了防止案涉执行款被转移,有对抗执行之嫌,有违财产保全制度的初衷;财产保全客观上延长了案涉执行款被冻结的时间,造成对方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判决参考案涉财产保全金额、保全期间、保全期间银行存款利率等因素,酌定赔偿万元损失并无不当。
五、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系基于其诉讼请求以及各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属于应当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参考案例:《管前根、沈水凤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民申号,裁定日期:年4月6日。
裁判要点:
——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判断标准,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一般情况下,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时,应当认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是判断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一项重要标准,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和紧迫性,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人民法院依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经磋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目标的股权继续登记在原股东名下暂不过户,由法院查封。申请人依据该《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冻结标的股权,系按照该《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目标公司新老股东之间的相关安排。故综合案件事实看,难以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标的股权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是平衡利益、分配损害的规则,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否则会导致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法发挥应有的预防损害之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本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系基于其诉讼请求以及各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既不具有客观不法性,也不属于应当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六、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进行诉讼和保全行为存在过错和恶意,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利息等损失与财产保全有因果关系,其关于申请人保全错误并应予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西安顺泽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宁潇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民申号。
裁判要点:
——因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进行诉讼和保全行为存在过错和恶意,其关于申请人保全错误的诉求不予支持。
——判断财产保全损害民事责任是否成立须以损失与财产保全有因果关系为前提,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存在过错以及证明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与财产保全有因果关系,其关于申请人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七、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二是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三是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四是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
参考案例:《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秦连江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最高法民终号。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法律关系性质上属侵权民事责任,故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二是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三是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四是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
——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法律并未予以特别规定,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衡量与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之间存在差异是常态,如仅因申请人败诉即认定其对保全错误存在主观过错,则有违法律规定和民事诉讼实际。因此,对于申请人在财产保全错误上的过错认定,应当根据所涉诉讼复杂及不确定程度、申请金额、误差合理性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实务要点梳理
一、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发生的阶段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规范的对象是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不包含执行中的保全。
二、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法律并未予以特别规定,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财产保全侵权属于一般侵权的范畴,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只有当财产保全申请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三、举证责任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判断标准
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法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并由被保全人举证证明:
一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
二是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三是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
四是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
其中,损失是否因保全行为产生,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财产保全损害民事责任是否成立的判断基础。
四、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
1.申请保全人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与变化情况,以及诉讼请求最终是否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2.所涉诉讼复杂程度及不确定程度。
3.申请保全的目的。
4.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5.申请保全的金额与变化情况。
6.裁判结果与保全申请人申请金额之间的差额、差额程度及误差合理性。
7.被保全人是否有机会以及是否可能以保全财产的替换或另行担保而自我救济。
8.申请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和紧迫性。
9.被保全人是否有过错。
五、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1.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
2.如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化的资产,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六、其他10个实务要点
1.在法院没有对案件争议作出最终判断之前,保全申请人基于自己对案件的理解,提出具有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仅申请人败诉即认定其对保全错误存在主观过错,有违法律规定和民事诉讼实际。
2.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3.对保全“过错”的判断应当严格限定在“保全申请”的范围和时段,不应将合同履行阶段的过错与保全申请阶段的过错相互混淆。
4.过错与过错程度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过错”概念中必然包含“一般过失”情形,故意或重大过失属于“过错”的情形,而非指过错程度。
5.被保全的房屋在保全期间,所有权人未申请变更保全方式或者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所有权人虽然主张案涉房屋存在未能销售的损失,但其未能证明被保全房屋开始销售时间以及因保全导致房屋无法销售或延迟销售的具体情形,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保全的房屋在被保全的时间段内必然可以完成销售,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保全行为是导致房屋无法出售结果的唯一原因,在此情形下以被保全的房屋完全可以售出为前提主张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6.如果评估机构的《价格鉴定报告书》是在假定案涉商品房在保全期间可以全部售出的前提下,以房屋所有权人未能售出商品房而对外借款的利息作为基本鉴定依据,则其因缺乏对商品房实际销售状况的考量,所作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7.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如果为了防止执行款转移(对抗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则违背了财产保全制度初衷,属于保全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
8.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时,如果具有相应的其认为能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依据,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未超出诉讼请求的数额,财产保全数额以满足其权利实现为目的与限度,应认定其已经尽到一般诉讼参与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的合理注意义务。
9.财产保全客观上延长了案涉执行款被冻结的时间,造成对方资金占用损失,可参考案涉财产保全金额、保全期间、保全期间银行存款利率等因素,酌定赔偿损失。
10.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如系基于其诉讼请求以及各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则不具有客观不法性,难以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标的股权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该情形不应适用公平责任。
来源:最高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