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确保夫妻共同财产查“尽”查“实”,切实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弱势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面修订后,于年1月1日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使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法院依职权要求双方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法院能动司法的理念,不仅提升了诉讼效率,同时也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一次性解决、实质性解决具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不同财产类型的申报有什么要求?
遗漏申报、逾期申报的后果是什么?
……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如何用好这一“利器”,仍需加以注意。为此,西法在线精心准备了一份实务指南,帮你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是法律首次将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明文确定为法定义务,也是诚信原则在离婚诉讼中的具体表现。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范围?
当事人需申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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