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芳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要目
一、问题的提出
二、职业遗产管理人选任进路探究
三、职业遗产管理人职责范围的挖掘与梳理
四、对职业遗产管理人的监督
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财富的价值、种类和范围都在不断增加、扩大,进而衍生出对代际之间财富稳定传承的需求。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具有解决庞大财富传承压力的潜能。目前,民政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多种主体已然开始遗产管理人的实践。然而,遗产管理人制度下,权责体系的原则化、单一化明显无法为多元化的遗产管理人主体参与遗产管理活动提供清晰的指引。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使其从事遗产管理活动具有独特优势,但既有制度下也难免面临权责不明的问题。通过从职业与非职业遗产管理人的界分出发,提出律所参与遗产管理活动的具体职责界限和监督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经济发展使得国民财富累积逐年增加,同时也呈现财产多样化、债权债务高频化等特征。同时,社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多种因素的叠加之下,都给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挑战。自我国民法典生效起,遗产管理人作为突破性的新制度就受到了理论与实务领域的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