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情况。
据重庆高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介绍,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利害关系人、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顺利兑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控制被保全人财产的措施,是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年5月全市法院成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以来,在院党组坚强领导下,全市法院持续创新和发展民事财产保全体制机制,着力建成集裁定、执行、复议于一体的集约化保全模式,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保全制度体系,独立开发契合保全工作需要、与审判执行相互融通的保全办案系统,有力地推动了民事财产保全工作科学有序发展,形成了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市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通报相关情况从国家司法政策的层面看,党中央、国务院对保全执行工作的理念提出了新要求,先后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上述意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年初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在保全执行工作中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这是制定本《意见》的依据和目的。
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市高法院决定,研究制定关于精准实施保全的具体意见,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最新精神,把握公正善意文明保全的精神实质,推动保全工作换档升级,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助力“六稳”“六保”,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苏福表示,《意见》是在“平等善意文明”理念指导下制定的,并着力于贯彻落实“平等善意文明”理念。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主要是引导全市法院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实质,依法处理好依法保全与善意文明的关系。
《意见》共十条,在对当前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的基础上,突出表达了以下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1
合理界定民事财产保全标的额
开展民事财产保全中,首要任务是合理界定民事财产保全标的额。这是开展民事财产保全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当前民事财产保全实践中易混淆的问题之一。《意见》要求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要依法裁定保全标的额,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申请标的额,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申请保全人申请的保全标的额高于诉讼标的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引导其在诉讼标的额范围内合理确定;申请保全人坚持要求保全的标的额超过诉讼标的额的,裁定保全标的额仍应以诉讼标的额为限。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保全特定标的物的,要依法审查保全标的物的价值,确保裁定保全标的额不超过诉讼标的额,但该特定标的物系诉争标的物除外。
2
严禁明显超标的额保全
《意见》要求,各法院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一般以采取保全措施时为基准时点对保全财产进行估值。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对于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财产整体不可分的,一般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申请保全人以综合考量财产未来价值变化、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为由,申请保全更多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全人名下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保全财产顺位。保全部分财产即可达到保全标的额的,不得再对被保全人名下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估值有异议,坚持认为系明显超标的保全或保全明显不足值的,应当引导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3
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
这是实现杜绝“明显超标的保全”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举措。《意见》要求,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应当按照本院《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根据保全财产的权属状况、保全顺位、权利负担等情况,逐一估算价值。因情况紧急,未经事先估值径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完成后及时对保全财产进行事后估值。事后估值发现保全财产价值与裁定保全标的额明显不相当的,应当解除或追加相应的保全措施。
根据已有财产信息难以确定保全价值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议价;议价一致的,该议定价值为保全财产价值;当事人议价不能或不成的,可以再选择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保全财产价值。当事人坚持要求评估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费用由评估申请人负担。
4
推进保全措施的类型化精细化
司法实践中,保全财产的种类繁多,中、基层法院经常反映财产价值难以估算、保全措施难以实施。为此,市高法院立足当前保全工作形势,大力推进保全措施的类型化精细化,通过分析梳理常见的十二大类保全,分门别类规定了相应的估值方法和保全方式,为中基层法院办理保全案件提供指南。《意见》规定,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区分不同的保全对象、财产类型,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有针对性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既依法保全,快速控制财产防止转移;又活封活冻,尽可能不影响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
依法妥善采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一直以来,保全置换是民事财产保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题、矛盾比较集中。从当前的经济形势来看,被保全企业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又有迫切的置换需求。依法妥善办理好保全置换案件,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服务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意见》对保全置换的裁判标准和办理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意见》规定,在当前形势下,各法院办理变更保全措施案件,应当客观把握履约基础发生情势变更因素,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依法妥善变更保全措施,保障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全完成后,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区别情形分别处理。
与此同时,各法院办理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案件,严格遵循变更保全案件办理程序。应当事先征求申请保全人意见,申请保全人同意的,直接裁定变更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应当严格审查变更保全理由的合理性、担保财产的等值性以及对当事人权利实现的影响等因素。担保财产等值的举证责任,由变更保全申请人承担。第三人提供实物担保的,在采取变更保全措施之前,应当首先保全担保财产。决定是否准予变更保全财产,应当由合议庭研究决定,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新闻发布会现场市人大代表朱炳清、林必忠、周琦,市政协委员李黔川,中央驻渝及市内主要媒体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重庆高院执行局民事财产保全中心法官王红君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代表委员建言献策
朱炳清(市人大代表,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渝北区工商联副主席):一是亮点纷呈。在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点,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法院能够将如何服务经济发展和抓好执行工作结合起来,出台《意见》,抓得及时。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很有必要,契合政策形势。二是在抓执行工作上,很多方面都卓有成效,有许多的方式、方法、手段,在智能化运用方面很超前,工作推进力度大。本人也一直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