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金融风险不是一句空话,紧盯高级管理员等“关键人”尤为重要。如何评价银行高管履职是否称职?不称职又当怎么办?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对外发布的《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相应评价办法和监管要求。
《办法》明确,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其中第七条规定,对以下情形之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评为称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评价年度内未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二)未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未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未能积极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四)虽未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
(五)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六)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七)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八)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评为称职的情形。
第八条规定,对以下情形之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评为不称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经监管部门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或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的;
(五)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经监管部门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或披露虚假信息,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七)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较为严重的;
(八)发生重大犯罪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后,不及时报案、报告,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损失,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处理突发事件的;
(九)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采取行动的,或非法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的;
(十)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一)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那么,对于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将作何处罚?
《办法》第十七条指出,对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谈话,向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视情况采取履职问责措施。城商行民营银行应当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改进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其问责,可由高级管理人员主动辞去职务,或由城商行、民营银行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履职给城商行、民营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追偿。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ba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