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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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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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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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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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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爱法微课堂35|解读《民法典》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