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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18 1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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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莫俊超武汉海事法院

今天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两位同事。

大家好,我是法官助理海晏,今后我会和法平法官一起向大家介绍执行知识。

大家好,我是司法警察武洋,主要职责是协助执行法官执行判决和裁定。

我们的共同目标是——

上一期我们讲到,如何变更申请执行人,今天我们来讲讲如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

01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实践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增加新的法定情形予以有效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明确增加了现实需求迫切、法律关系简单、易于审查判断的几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以对逃避、规避行为形成精准打击。

02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对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进行了列明,主要包括:

(一)涉及被执行人死亡、合并、分立的追加;

(二)涉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追加;

(三)涉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追加;

(四)涉法人分支追责法人责任的追加;

(五)涉其他组织的追加;

(六)涉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股东的追加;

(七)涉瑕疵出资转让原股东的追加;

(八)涉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追加;

(九)未清算即注销引发的追加;

(十)无偿接受财产的追加;

(十一)注销时承诺清偿引发的追加;

(十二)第三人代履行引发的追加;

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如何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那么重点来了,申请人如何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主体身份资料及相应证据材料,执行法官在收到后会移交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前应当充分注意:

(一)、追加、变更申请是否属于法定事由,即是否属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所列明的事由?

(二)、被追加主题是否适格,是否属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列明的可追加对象?

(三)、要求被追加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是否可以明确?

(四)、追加或变更后,是否对我的案件执行有帮助?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程序涉及到一审二审法院的审查,将会消耗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法院的司法资源,是否申请还请理性考量。

为秉持“审执分离”原则,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将以“执异”案号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哦!

04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期间的保全

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程序中,能否适用财产保全制度?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增加规定了审查期间的保全制度,并对复议、诉讼期间的财产执行问题予以明确,以防止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在此期间转移财产、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05

你的权利如何寻求救济?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坚持繁简分流原则,针对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复议、诉讼两种救济途径,针对基于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清算责任等实体责任需要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复杂情形,明确赋予各方不服裁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力求在迅速实现债权与充分程序保障、执行效率与执行公正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对于其他类型的变更、追加当事人,则赋予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复议的权利。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原标题:《第五期: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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