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规范货币资金的收付款业务,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收付款业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岗位分工
公司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财务部经理负有组织安排、有效地实施货币资金的核算和管理的责任。
公司财务部不得安排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的业务,应当使负责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岗位和人员与记录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岗位和人员相分离。
二、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根据款项性质由经办人员按下表要求填写申请单:
经手人应在申请单上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签字,同时根据规定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经办人→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总经理。
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货币资金支出所对应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的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签名以示负责。
总经理根据公司制度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若遇总经理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总经理补签。
如所办理的业务需要上报股东会批准的,则应当通过股东会的审议后,才能按上面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
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单证(如假发票、白条等),应退回原经办人员,更改后重新办理。
(三)支付复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
出纳员应检查支付申请是否超越支付范围和批准权限的,否则有权拒绝支付或要求补办手续,经办人拒不配合的,出纳员应向经办人的上级报告。出纳员明知申请单超出支付范围或有越权批准行为而支付的,以失职论处,并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负连带责任。
注:如借支备用金,借款人须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用途及报销、还款时间,报总经理批准。借款购物或支付费用的,在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清;借款出差的,在出差回来后一周内结清。前次借款未清,不准继续借款。逾期借款未清经催收仍不还款的,在发放工资或奖金时抵扣借款。
三、现金管理
(一)现金保管
1、公司的现金只能由出纳员负责保管,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个人不得扣押或无故占用公司现金;
2、现金保险箱(柜)的存放地点的必须安全,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保险箱(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或其他物品。
3、保险箱(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
4、出纳员在每天下班前预结现金数额,每日的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元,超过部分,及时解交银行;
5、公司向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时,必须有两人同行或派车办理;以现金方式向学校或学生收取货款时,应预先报总经理同意,并须有两人同行,且应在返回公司当天将所收款项交付给出纳。
(二)现金结算
1、在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的业务允许直接现金收支。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所有现金的支付都必须附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2、出纳员办理现金付出业务,必须以经过核准的申请单为依据,未经核准的申请单,出纳员应当拒付;
3、出纳员进行现钞交付时,必须核对领款人真实身份;
4、出纳员收取现金,必须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会计凭有出纳员确认的收款收据记账联记账,现金收款收据由会计出具并保管;
5、现金结算只能在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开支范围内办理,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均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三)现金盘点
1、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作到日清月结。
2、出纳员应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并和《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出纳员不得接收任何部门及个人的白条来充抵库存现金。
3、出纳人员在每月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交会计审核签字。
4、财务部应不定期(每月最少一次)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监盘,并及时出具《现金盘点报告》。《现金盘点报告》由监盘人和出纳签字确认。当发现账实有重大不符时,要第一时间向财务部经理汇报,必要时汇报总经理。
四、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收款
1、由客户直接汇至公司账户的款项,出纳应及时从银行取得回单,交由会计及时登记入账。
2、以票据方式收到的款项,出纳员应在收到客户的票据后,设立台账进行管理,保证在票据有效期内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业务,款项进账后,注销登记。
(二)银行结算
1、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必须遵守银行规定,正确采用各种结算方式,结算凭证的附件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2、银行结算票据如支票、汇票等由出纳员统一签发和保管,签发支票须填上支票抬头,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大小金额及签发日期等,加盖银行预留印章后生效,付款用途必须真实填写;
3、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空头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
4、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收付款事项,不得租赁或转让银行存款账户。
(三)银行存款清查
1、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不准多笔汇总和收支相抵后记账,并每天结出余额;
2、每月终了三个工作日内由会计到银行领取银行对账单,并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不平衡,应当查明原因,《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须交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
五、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一)票据管理
1、本制度所涵盖票据范围为:银行票据、收款收据等;
2、结算票据保管由出纳员负责,空白票据和未到期的票据必须存入保险柜,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3、业务部门接到票据应于当天将票据解送银行或移交出纳员,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
4、出纳员对领出的空白票据的用途进行跟踪监督,催促领用人及时交回票据存根或回单,收回空白票据存根或回单并经会计审核其支付金额和用途正确无误后,出纳员应注销领出的空白票据;
5、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借出空白支票;
6、票据发生丢失,丢失人应立即向财务部报告,财务部经理应立即派出纳员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同时在3日内按规定派人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手续。
(二)印章管理
1、本制度所涵盖印章范围为:公司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鉴样式对应的所有实物;
2、严禁由一个人保管支付货币资金所需的全部印章。印鉴保管人外出必须作好交接授权工作,由其受托人保管;
3、不能将银行印章提前预盖在空白支票等结算票据上。
六、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2、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4、本制度自发布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