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后,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定,对当事人请求范围内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保障日后给付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是不是申请了法院就会给保全?……今天的“法官问答”栏目带大家走进六起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典型案例,让法官和大伙儿说说财产保全您要知道的几件事。
[典型案例1]经审查保全不具必要性,释明后当事人撤回保全申请案
简要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房地产公司交付的车位划线不清晰且无车位号码,诉至法院要求交付按照标准停车位划线、标注车位号的车位并赔偿一年多的车位租赁损失。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经初步审查,本案所涉标的额较小,与原告申请保全的标的额悬殊较大,且被告公司为国有企业,并无不良信用记录。综合考量原告诉请内容、被告企业实力、信用等级等因素,法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不具必要性,经向原告释明,原告撤回了财产保全申请。(承办人:刘洁)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程序设置旨在保证生效给付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中申请保全的案件不在少数,但并非所有的案件均要进行财产保全。对于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下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会结合原告主张标的额、被申请人性质、基本实力、信用等级等对保全的必要性进行综合审查。
[典型案例2]申请保全对象错误且不具备执行障碍,保全申请被驳回案
简要案情:
原告徐州某咨询公司与被告徐州某经营公司等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第一被告公司名下办公楼,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该办公楼现已变更登记至第三被告名下,原告申请保全对象错误。另,原告诉请如成立,第三被告将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第三被告作为国有控股公司,实力较强、信用等级较高,且原告申请保全的是不动产,无法被藏匿以逃避执行。综上,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保全申请。(承办人:梁征)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要以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为前提。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对方败诉后逃避执行的概率、可能性等依法进行审查,各项条件均具备的,才能准予保全,绝非当事人一旦申请保全即无条件同意。
[典型案例3]申请保全标的额明显超出预期支持范围,释明后调整保全数额案
简要案情:
原告徐州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徐州某酒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5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约为元,主张的全部金额中还包括为被告垫付的其他费用,相关款项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法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标的额应以诉讼请求为限,诉讼请求中明显可能不被支持的诉请项目及金额应视为超标的申请保全数额。据此,法院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应原告申请对保全数额进行了调整。(承办人:周绕)
典型意义: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在接到保全申请后,会对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数额进行审查,就案件整体情况进行预判,对于明显不可能获得支持的诉请项目及数额,不会按照原告申请保全标的额径行采取保全措施。
[典型案例4]查封财产的申请明显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以其他财产替代保全案
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原告有可能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原告存放在他人仓库内摩托车配件等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仓库内摩托车配件进行保全极有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或其他案外人的利益,向当事人释明后,通过冻结银行账号、查封不动产等替代性保全措施避免了对摩托车配件的保全措施。(承办人:董莉)
典型意义:
保全时要充分顾及保全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合理性,采取的保全措施既要达到目的,又要避免给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以保障和维护经济社会的有序、良性发展。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典型案例5]“三快一免”为企业诉前财产保全开辟“绿色通道”案
简要案情:
原告徐州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拖欠租金诉至法院,在诉前申请了财产保全。经立案庭收案后研判,原告胜诉概率较大,且存在即刻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必要性,对此,法院坚持“立案移送快”“保全裁定出具快”“保全措施落实快”的“三快”原则,在当事人提交保全申请后十日内完成了全部保全工作。同时,统筹考虑企业规模、经营状况、案件诉请标等各要素,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担保并未实际查封。(承办人:杨晓宇)
典型意义:
“三快一免”工作法是云龙法院立案庭在处理诉前财产保全特别是涉企诉前财产保全中总结出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除规范、高效提高诉前保全工作效率外,对于企业胜诉概率较高、企业规模与偿债能力远超保全错误可能给被告带来的损失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不实际查封担保财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企业减少诉讼成本和经济负担。
[典型案例6]合理置换保全财产,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案
简要案情:
原告某公司与徐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接到保全申请后,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公司银行存款余万元并查封被告公司名下9套商品房。被告称被冻结的其中一个银行账户为缴纳税款专用账户,另外9套商品房住宅现在急需出售以回笼资金,向法院提出了置换保全财产的申请。接到申请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责令被告提供有效的担保后及时变更了保全措施,也为下一步案件调解奠定了基础。(承办人:邹治慧)
典型意义:
法院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功能,有效保障判决顺利执行的情况下,亦应贯彻善意文明理念,合理置换保全财产,统筹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诉求,采取让当事人双方都较为满意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正常经营管理的影响。
财产保全关乎原告胜诉权益的有效实现,关乎被告合法利益的保护,关乎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设营造。下一步,云龙法院将继续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企财产保全操作规范指引》要求,规范、有序、高效开展保全工作,切实发挥财产保全制度功能,进一步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和经济负担,提升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