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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14 19:25:00

根据前述分析,真正发生效力的查封就是首封法院,因此原则上只有首封法院可以处置查封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6号)已经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首封法院处置查封财产有两个例外。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6号)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时,首付法院将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将取得处分权。

财产移送执行后,经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受理法院及管理人实际取得财产处置权。虽然《民事诉讼法解释》(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但是《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也就是说,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解除保全是查封单位的法定义务。

针对实践中解封不积极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4号)已经明确,债务人在试点城市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

处置后依据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文件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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