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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19 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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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马克思认为,财产权是一系列权利的结合体。在财产权这个结合体下,存在着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各种权利,其中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既可以统一于所有权,也可以与所有权对立。所有权在财产权结构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与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的对立统一关系构成了财产权的对立统一结构。

概括地说来,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主要从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对立统一、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对立统一、劳动力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对立统一、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对立统一四个方面阐述了财产权的对立统一结构。

1.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对立统一

马克思从辩证的角度对所有权和占有权、占有者与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马克思指出,所有权和占有权、占有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要视一定情况而定,其既可以统一,又可以对立。

在马克思看来,所有权和占有权统一的典型例证是历史上独立的手工业者或农民。无论在那种社会形态中,独立的手工业者和农民,都拥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都可以直接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或生产,都能够自己占有自己劳动的全部产品。

可见,在拥有生产资料并自己劳动的情况下,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同一主体,所以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统一的。如马克思所说那样“生产者—劳动者亦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所有者”。此外,马克思还指出,在拥有生产资料且自己不劳动的情况下,占有权和所有权也是统一的。

如在建立在主奴关系基础上的奴隶制经济中,由于奴隶主既是土地的占有者和所有者,也是奴隶的占有者和所有者,所以占有权和所有权也是统一的;在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基础上的封建领主制经济中,由于封建领主既是土地的占有者和所有者,作为生产者的农奴既为领主所有也是领主的占有物,因此占有权和所有权实现了统一。在《—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讨论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对立。

马克思认为,在亚细亚土地所有制形式中,许多小的共同体由一个“总的统一体”来统领,因而这个“总的统一体”是垄断了土地的全部所有权。“总的统一体”成员即小共同体只对土地享有占有权,而非所有者。也就是说“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的小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

2.劳动力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对立统一

生活在资本主义时代的马克思,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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