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时常出现管辖异议案件移送,但移送后原财产保全是否应解除?应如何处理?在《民诉法》和相关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探讨如下:
一、管辖异议案件移送后,原财产保全是否应当予以解除?
根据《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财产保全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解除,采取的是“裁定保全法院与解除保全法院一致”的原则。所以管辖异议案件移送后,受移送法院则不能解除原保全。
移送法院有两种情况:一、是否自行裁定解除?二、当事人收到移送裁定后,以原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移送法院是否应予解除?答案是否定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尚若当事人利用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办理手续时间差,在移送法院保全解除后,受移送法院采取保全前,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被保全财产,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财产利益,故移送法院不能简单的裁定解除保全。
二、管辖异议案件移送后,对移送法院的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移送法院应将案件所有文书包括财产保全裁定及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受移送法院,不得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并由受移送法院决定继续保全或解除保全。继续保全,受移送法院则重新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裁定送达保全措施实施后通知移送法院,由移送法院作出裁定解除原保全,以保证该案案结后便于执行;解除保全,比如当事人撤回保全申请或生效判决裁定结果为被申请人不承担责任,受移送法院则不能对原保全采取解除措施,应通知移送法院,或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文书申请移送法院,由移送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尚若受移送法院认为原裁定保全违背相关规定决定解除保全,也不能自行采取解除措施,应通过相应程序途径,由移送法院作出裁定解除原保全。
常河镇人民法庭王赞改
原标题:《管辖异议案件移送后原财产保全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