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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篇民事类民法典合同篇
主题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第1篇之土地使用权第1篇.
法条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胜诉。
黄色字迹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败诉。
提出问题(作者提炼)
债权人撤销权旨在保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如何界定,何时起算?
该知道之日究竟是指对“损害事实知道”还是对“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裁定结果”知道。
且知道义务对债权人采“谨慎义务”还是“正常履行义务”。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经历了两次仲裁;一审、二审、再审驳回;最高检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例来讲述,债权人撤销权中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如何起算的问题。
裁判要旨(作者总结,可以适时借鉴、采纳)
债权人撤销权的意旨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源于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受到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在实务实践中,存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如何认定和起算的问题。
原则上无论是仲裁结果还是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就应基于对“损害事实知道”提起诉讼。
但当对方当事人就仲裁结果、法院判决、裁定又提起撤销或申请再审时,实际上是对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的一种中断。所以,是以最终“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裁定结果”为起诉之日更为符合此立法本意。
此外,对认定债权人撤销权人知晓权利受侵害事实不应过于苛刻,而应采取“正常履行义务”的原则进行审查。
案例索引
①年10月18日,假日酒店(债权人撤销权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与龙城商贸(债权人撤销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昌信公司(债权人撤销权一审第三人、再审被申诉人)签署《管理合同》,假日酒店据此为龙城商贸、昌信公司管理位于昌平龙城花园的综合体。龙城商贸和昌信公司应向假日酒店支付相应的管理服务费。
②年8月18日,龙城商贸获得综合体的唯一和排他的全部所有权,假日酒店与龙城商贸、昌信公司签订了《修改协议》。约定由龙城商贸承担《管理合同》中“业主”的全部义务。
③年6月13日,基于龙城商贸、昌信公司要求终止《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就纠纷举行会议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
④年12月9日,假日酒店将该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法院判决、执行流程
仲裁
第一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号裁定书
结果:裁决支持假日酒店的仲裁请求
?假日酒店申请强制执行
年9月1日假日酒店申请财产保全。提出:龙城商贸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但是却加紧对公司股权结构和资产进行变更和运作,有明显规避执行的意图和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查封龙城商贸名下的第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龙城商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年裁决书
年6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龙城商贸要求撤销年裁决书的申请。
?昌信公司分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年裁决书
年6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年6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认为仲裁案件可以由贸仲重新仲裁,故于年6月16日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并已书面通知贸仲。
第二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号《裁决书》
结果:裁决龙城商贸应向假日酒店支付拖欠款项、预期损失及相关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1美元
理由:
龙城商贸终止《管理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管理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构成实质性违约。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假日酒店于申请强制执行年裁决书。
年6月25日,一中院向假日酒店发出()一中执字第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决定对年裁决书立案执行。
一中院执行法官调查,龙城商贸除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沙河分理处一账号内存有人民币余元款项外,其名下已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假日酒店的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
?年4月14日,假日酒店向一中院提出撤销权诉讼。
1、请求撤销龙城商贸无偿向昌信公司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撤销权行使范围为.71美元及其相应利息)
2、请求龙城商贸、昌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结果:驳回假日酒店的诉讼请求。
理由:
债务人龙城商贸将涉案土地和房屋从其名下变更登记到昌信公司名下不构成无偿转让财产
1.行使撤销权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①无偿转让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积极行为
③放弃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2.年涉案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昌信公司名下,并非双方之间的无偿转让行为,而是龙城商贸与昌信公司之间基于历史情况和企业实际经营状态的变更登记行为,该行为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假日酒店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民终字第号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1.一家人
龙城商贸与昌信公司是实质上是一个权利主体,龙城商贸只是名义上的酒店实体,昌信公司才是涉案土地和房屋及获得利润的实际所有人
2.属于转让行为
龙城商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土地和房屋,变更登记在昌信公司名下,其实质就是房地产转让行为。
3.除斥期间已过
龙城商贸、昌信公司认为年假日酒店已经知道涉案土地和房屋的变更情况,假日酒店直到年4月14日才提起撤销权诉讼,已过除斥期间。
?假日酒店不服二审判决,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于年9月29日作出()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
驳回假日酒店再审申请。
?假日酒店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高检民监〔〕67号民事抗诉书
一、假日酒店与龙城商贸之间债权争议的最终裁决是在年3月15日作出并生效的,也就是最终确定假日酒店与龙城商贸之间存在确定的债权是在年3月15日。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的起算点应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贸仲作出年裁决书后,假日酒店于年6月向一中院递交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告知龙城商贸名下已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年1月和2月,假日酒店委托律师前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调查涉案房地产时才知道龙城商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于年4月14日提起撤销权之诉。没有超过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
再审法院:()最高法民再号
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民终字第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北京龙城丽宫商贸中心向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转让京昌国用(出变)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和转让京房权房权证昌股字第**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撤销权行使范围为.71美元及其相应利息)。
理由:
假日酒店主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成立
一、假日酒店与龙城商贸、昌信公司签署《管理合同》变更为《修改协议》后,构成实质性违约
二、龙城商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假日酒店造成损害
三、龙城商贸与昌信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意图明显,对此,原审以谨慎义务规范假日酒店过于苛刻,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极其不对等。
实务总结
债权人撤销权
渊源
年颁布的合同法(失效)第七十四条第一次把“债权人撤销权”入法。
(失效)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解释一》又对就撤销权在诉讼中如何行使和操作进行了规定,更偏重于诉讼程序。
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符合两次仲裁、四次审判都认可
2、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财产处分行为;符合一审、二审都认为龙城商贸与昌信公司是一家人,不分彼此
3、债权人在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符合高院认为以过
4、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符合两次仲裁、四次审判都认可
发展
年颁布的《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就撤销范围进行了扩充。
新增加了②放弃债权担保④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并对①放弃其债权进行了扩大范围。即债权是否到期在所不问。
本案启示
1.本案具有指导意义,特别是最高检的抗诉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通过最高法的判决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债权人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起算点是:以最终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发生效力以后,债权人撤销权人知晓债务人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时,才开始起诉一年的除斥期间。
2.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填补性权利,具有惩罚性。
对债权人的追击维权应采取“正常履行义务”原则。不能中认定中过于苛刻。否则失去其立法本意。
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都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民法典》扩大了可以认定“可撤销”范围。
从侧面说明立法者的初衷是消灭亦或还原债务人的不法行为,维护正常法律经济秩序。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