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张某为凯利公司股东,年,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向凯利公司提供借款万元,用于支付受让案涉酒店项目定金;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诉讼过程中,张某未能就该笔款项提供转账凭证)
年,凯利公司与碧桂园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凯利公司为案涉酒店项目产权所有人,凯利公司向项目公司提供资产抵押及股权质押,碧桂园公司支付诚意金3.2亿元。
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签订后,碧桂园公司向凯利公司支付诚意金;次日,凯利公司向股东张某转账余万元。
后案涉项目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碧桂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凯利公司退还诚意金并赔偿相应违约金、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股东张某对凯利公司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裁判摘要
否定公司独立人格,须具备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要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
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尚不足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之规定,可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修正)》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2期,案号:()最高法民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