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及优化
TUhjnbcbe - 2025/7/1 17:58:00
北京哪家医院白癜风专科最好 http://www.bdfyy999.com/m/

在调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下简称“巨财”)的实际工作中,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初期,审查调查组并不能确定被调查人是否存在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也不能确定其数额是否达到30万元的立案标准。此阶段审查调查组大部分的精力集中在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突破和认定工作中,往往到了案子的中后期才考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如此一来,在通常3个月的调查期内,往往只剩1个月左右办理“巨财”的认定,时间上可谓“捉襟见肘”,尤其对于涉案财产数额较大的案子。所以,对“巨财”调查工作做好组织管理和流程管理以及优化取证方式十分必要。

1

“巨财”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

笔者认为,做好“巨财”调查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提前安排谋划。办理认定“巨财”在整体结案时需要单独成卷,对相关资产、支出、收入的调查取证要求是偏向“大而全”的,所以无论案情后期如何发展,审查调查组都应该在立案初期就建立起有关“巨财”的工作思维模式,立足“巨财”的计算公式和相关要素,提前安排谋划“巨财”调查工作。即使暂时没有“巨财”工作小组,在前期对被调查人等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贵重物品、工资收入等调查取证中,也最好以“巨财”取证标准来进行,从而避免后期认定“巨财”时因证据材料不规范、不全面而重新取证。即使在案情发展后,不足以达到“巨财”的立案标准,但按照“巨财”标准取得的证据可以涵盖认定贪污贿赂的证据要求,甚至往往能在“大而全”的调查模式中帮助审查调查组发现新的贪污贿赂线索。

二是要单独组织人力。“巨财”罪是职务犯罪案件中需要独立认定、独立成卷、独立公诉的一项罪名,其查办工作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实践中需要根据“巨财”罪的认定特点进行相对独立的调查、谈话取证、资料收集、综合分析整理以及计算工作,是工作量较大的系统工程,在工作职能上相当于一个“五脏俱全”的专案小组,这就需要审查调查组内部组成“巨财”工作小组,单独进行“巨财”的查办认定工作。“巨财”认定工作也并非机械地套用公式,因其涉及层面广,要求工作人员在深入了解公式含义及证据要求的基础上,学习多领域相关知识,经常性组织集体学习、集中探讨,提高调查和谈话取证的规范性,提升整体工作质量。

三是“巨财”各项工作要随案贯穿始终。“巨财”的认定和计算与本案中认定违纪违法所得的数额息息相关,随着案情的发展变化,无论是数字还是证据材料都有随时变动的可能。其他方面,包括财产鉴定的范围、被谈话人员的范围、支出与收入的确认等都会随着贪污贿赂等案情的突破或发展而有所变动。所以“巨财”的各项工作要随案贯穿始终,等其他问题最终确定,“巨财”认定才能得出最终结论。这就更需要“巨财”认定的整体工作周全细致,做到通盘考量。“巨财”工作小组要提前搭建计算公式框架,与审查调查组随时沟通协调,及时修正“巨财”框架中的要素内容,在证据调取和计算认定等方面也要不断做出具体调整。

1

关于“巨财”调查工作优化取证的思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本是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兜底补充,量刑低于贪污贿赂罪,且在事实无法查清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还要遵循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近年来,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特点为公众广泛认知,被调查人往往也提前在法律层面做了“应对准备”。在职务犯罪调查中,被调查人经常避重就轻,闭口不谈或少谈贪污贿赂事实,人为造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状况。一些被调查人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从轻量刑、逃避惩处的“避风港”。基于此种情况,笔者从兼顾公平正义与客观现实的角度,总结梳理了一些优化取证的工作方法,尽力减少被调查人规避惩处的空间:

一是提前沟通,充分查证。有来源的收入作为“巨财”计算的扣减数,通常是辩护人

1
查看完整版本: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及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