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首部法典诞生:
亮点频出,回应“痛点”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胜利闭幕,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民法典》终于诞生。民法是社会生活领域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关乎社会的方方面面。
“典,大册也。”法典,规模宏大,位阶庄严。《民法典》的制定,有力地促进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民法典》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紧跟时代步伐,修改完善了与当前社会不适应之处,也提出了新的规定,亮点频出,回应“痛点”。
应急君梳理了《民法典(草案)》修改部分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的内容,与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对比。这些修改有何意义?这里特邀专业人士进行分析点评,分两期发布。
01
高空抛物、坠物
近日,在浙江杭州一小区,一把菜刀从40层窗口抛出,砸到了楼下停放的一辆私家车。据调查,菜刀系一对情侣因情感纠纷,在争执中扔下的。据了解,这辆车市价约万元,经4S店估算的维修费达13万元。目前,责任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张兆利
高空坠物一直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审理意见,从刑法的角度对故意抛物行为进行了规制,明确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除了惩罚犯罪行为,受害人还必须获得民事赔偿,《民法典(草案)》细化了民事侵权责任的规定,回应了民众关切。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相比,《民法典(草案)》的规定首先列明“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增加了禁止性原则规定;其次,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即未找到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后,这些人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这符合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此处的修订属于补充完善;再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与责任;最后,新增了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
后两处修改的意义重大。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必须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去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及时检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消除隐患、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如果抛物、坠物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物业公司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要与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新增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的规定,也与此前的规定有较大变化,此前“一人抛物、全楼连坐”的规定,一方面争议较大,另一方面实施效果也不好,受害人的赔偿落实往往非常困难。增加了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督促了公安机关等部门查清实际侵权人,只有在调查不出的情况下,同楼的其他使用人才有可能“连坐”。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调查机构的责任,突出了对具体侵权人的追责,侵权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这更好地保障了公民权利,维护了公平原则。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司法局)
02
自助行为
年1月10日,刘某乘坐出租车拒付车费,欲下车直接离开,司机徐某对其进行阻拦,同时报警求助。阻拦中二人相互拉扯,导致刘某右脚脚踝骨折。刘某以健康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徐某。沈阳市中院认定徐某的行为属自助行为性质。同时,徐某未尽到注意义务的拉扯阻止行为系造成刘某摔倒受伤的次要原因,亦应承担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适当责任。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持理性,采取合理方式
■陈光华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尚未规定民事自助行为,但其与正当防卫具有相似性,并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可构成侵权法理论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案例时,通常是对必要限度内的自助行为予以承认,进行免责。《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将填补民事自助行为这一立法空白,并且明确了民事自助行为免责的三个前提条件:(1)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2)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不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行为。如本案中,在民警尚未赶来的情况下,司机徐某若不阻拦,刘某就会离开,其损失将难以追回;刘某与司机拉扯,导致受伤;司机的阻拦行为有合理性,属于自助行为,但是暴力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不能完全免责。
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民事自助行为一定是基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自助行为实施之后要第一时间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三是民事自助行为行使的界限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限于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超限度的行为则会涉嫌侵权。这就要求权利人在受到不法侵害之后,情况紧迫且不能得到及时的公力救济时,采取自助行为时一定要保持理性,采取合理方式,不超过必要限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实施自助行为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否则会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03
场所经营者的安保责任
9年12月29日,赵某与万鑫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万鑫大厦一处公寓,赵某向万鑫公司交付购房款万余元,余款按揭支付。年2月3日夜间,万鑫大厦发生火灾,将赵某屋内物品烧毁。火灾直接原因为李某燃放组合烟花。案外人李某构成失火罪,已被刑事处罚。万鑫公司使用的外墙建筑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火势扩大、蔓延,万鑫公司未尽到消防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补救措施消减消防隐患,过错明显。中一公司(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具有过错。由万鑫公司等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中一公司应当在其预见和能够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有现实意义
■王化明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完善安全生产法规特别是辅助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有着现实意义。
一是说明了《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关于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7项消防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7项安全生产职责。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往往影响大,人员伤亡严重,而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这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果因履职不到位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除了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外,还要承担民法中的侵权责任。
二是填补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空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提出赔偿的前提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受到损害,仅要求受害人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并没有说明向个人或第三方提出赔偿的问题。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该条是指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职,在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将受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处罚。实际上,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对职工人身权益的一种损害。《民法典(草案)》该条款填补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空白。
三是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行政法规。该法规中,要求事故调查组履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5项职责,对事故责任者有以下分法: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分,有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从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与被管理的角度来分,有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从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角度来分,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不管哪种分法,只要涉及责任,均涉及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民法典(草案)》该条款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
04
自甘风险
年5月12日,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景区取景拍摄极限运动纪录片。当日11时19分,参与拍摄的2名翼装飞行员从飞行高度约米的直升机上起跳,进行高空翼装飞行。翼装飞行员刘某在飞行过程中偏离计划路线,导致失联。5月18日上午,刘某在天门山玉壶峰北侧被找到,已无生命体征。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强化过错原则,清肃社会风气
■翟业虎
立典预示着要开启新的社会秩序,宣告对以往的超越和与过去告别。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就是一大进步。所谓自甘风险,是指明知道行为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危害结果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规则。比如,前一段时间笔者回老家,遇到一个亲戚前来咨询,他的儿子在水库抓鱼时被淹死了,能不能获得赔偿。笔者首先询问,水库周边有没有设立警示标识,对方说设立了。受害人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冒险下水捕鱼,这就是自甘风险的行为。在世界范围内,自甘风险都是一种正义的规则,其应用具有普遍性。
我国首次将这一规则写入民法,其意义在于,一方面,更加注重对私权的保护,使民事主体更谨慎地对待自己的行为,同时保障人们行动的自由;另一方面,有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建立守望相助的和谐社会,维护公序良俗。社会中存在一种不好的现象,只要人死了,有些家属无论如何都要争得一些赔偿。死者为大,我们往往默许这种行为。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就能促使责任落实得更准确,有效减少这种陋习。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过错原则,简言之,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需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情况除外。
从实践上看,这一规则的确立也有司法实践上的意义,可以统一评判规则,做到同案同判。比如,驴友结伴登山就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户外活动,近年来发生过不少驴友受损后起诉同伴索赔的案件。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为妥善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活动参与者受损后,请求其他无过错的参与者承担责任,将不被支持。同样,近期引发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