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护君,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核心成员
“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相濡以沫,钟爱一生!”这一段的结婚誓言是否让很多人产生了对婚姻生活的憧憬?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很多年轻夫妻都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由此,很多人便会产生一个疑问,我们实行了分别财产制之后,是不是就免除了我们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了?那我们结婚时的誓言不就沦为一句空话?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为大家说明这一问题:
陈某与蔡某为夫妻关系,年开始陈某因身体不适就医,被医院诊断患有多种疾病,陈某接受了多次手术并需要长期服药,随着陈某身体状况不佳,没有收入,便要求蔡某支付一定的扶养费用。庭审过程中,蔡某辩称:双方实行了夫妻分别财产制,而且其也需要照顾年迈的母亲,故其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支付陈某的扶养费用,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院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最终判决蔡某每月支付扶养费元给陈某。由上述案例可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是有具体的法条予以明确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的,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无论扶养人是否富裕,是否已经约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都必须尽其所有甚至降低扶养人的生活水平以履行扶养被扶养人的义务。如果被扶养人在不想离婚的情况下,也可以上述条款,要求扶养人支付扶养费的。律师认为,夫妻之间互有扶养义务,这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所赋予的。而我们所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是对夫妻之间婚后财产归属的约定,并不能以此就认定夫妻双方之间不负担这种特定关系之间的扶养义务。因此,在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当夫妻间一方遇到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时,另一方仍然是有义务给付扶养费和尽到扶养义务的。若因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则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语:“一日夫妻,百世姻缘。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难得的缘分让两个人走到一起,相扶相持一辈子,若能无灾无难当然好,但若一方需要扶养的时候,另一方给予关心和爱护才是夫妻相处之道。夫妻本是同林鸟,但并不是大难临头各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