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破产管理人实务:从企业破产重整到个人破产申报全流程解析和实操指南今天我们来分享个人破产案件中,配合财产清查、财产接管和财产分配义务主体,除了债务人本人外,还有哪些主体需要承担类似的法定义务?
一、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深圳破产条例中具体法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调查,协助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
二、在破产事务管理承担的义务主体
这条主要是对有关承担债务人相关义务的主体范围也做出了明确的说明。接下来,我们来重点分享债务人在破产事务管理中应当承担哪些必备的法定义务。
除了债务人之外,其他的需要和债务人承担同等的义务的主体有哪些?
1、第一个需要承担相应的登记申报等等这些义务主体就是债务人。
2、第二个,就是债务人的配偶,他需要承担和债务人同样的相应义务。
3、第三个需要承担义务的主体,就是债务人的子女,这个子女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养生子女等等。
4、第四个义务主体主要就是和债务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关近亲属的范围,应该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认近亲属的范围。
5、第五个需要承担的义务的主体,是对债务人的财产来进行管理的财产管理人,需要履行和承担和债务人同样的配合调查、配合财产清查以及配合财产分配的义务。
6、第六个义务主体是债务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承担配合调查、配合财产清查以及配合财产分配的义务
这是在破产案件中需要来承担责任相应法定义务的六类主体
三、监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