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物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工作的重要条件。为了给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使公物在学校工作中发挥它最大效益,同时为了保护学校的财产不受损失,在全校形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风气,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产物资损失赔偿的范围
(一)学校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卫生、体育、娱乐等设施。
(二)学校分配到各系、职能部门使用或保管的一切教育、教学、办公、学习、生活用品等。
(三)学校分配给个人使用及个人借用的仪器、图书等一切公物。
(四)学生上课、实验、活动使用的仪器、图书、课桌凳等公共设施。
以上四款所列物资,如发生非自然性损坏或丢失,皆由损坏、丢失者或物资保管责任人予以赔偿。
二、责任划分
(一)物资丢失:个人使用或个人借用的公物,如发生丢失,使用人或借用人为该公物赔偿人。部门使用的物资如发生丢失,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查清原因,造成丢失事故者为该公物赔偿人;如查不出造成丢失事故的责任者,则该部门负责人为该公物的赔偿人。
属学校保管储存的物资,如发生丢失事故,由总务主任报学校校长,并同物资保管员及有关责任人负责核查,凡属保管人员造成丢失的,保管人员为该公物赔偿人;凡属在节假日、晚间或其它休息时间因失盗丢失的学院物资,门卫及值班人员负主要责任。
(二)物资损坏:一切公物,凡属正常自然老化破损的,不在赔偿范围。凡属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物资损坏的,皆按上述物资丢失之规定,划分责任进行赔偿。
三、赔偿标准
注:上表未列出的公物在遭到损坏或丢失后,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赔偿。故意破坏者,视情节给予二倍或三倍赔偿的处理。
四、财产物资赔偿的手续
(一)财产物资丢失或损坏后,各系、各职能部门财产物资管理人员做好财产物资损失记录,以便备案存档。
(二)总务处财产物资管理员按赔偿标准,填写“财产物资赔偿通知单”,一式三份。
(三)财产物资损坏的赔偿人持“赔偿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赔偿缴款手续。
五、财产物资赔偿管理
(一)总务处每月对公物进行检查考评。
(二)总务处、财务处对各系、各职能部门使用的固定物资,必须保证每学期清查登记一次。
(三)各系结合学生管理、教学、实训制定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六、其它问题说明
(一)各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公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物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由各负责人组织维修或赔偿。
(二)总务处每学年初将对各系、各职能部门的公物进行登记,并由各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学年末各系、各职能部门应组织人员根据学年初的登记数将公物进行清点,如与学年初登记不符且无法查清原因的,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各系、各职能部门物资管理按规定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