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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30 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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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夫妻中的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经常会出现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况,这类执行行为既涉及到房产其他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关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本文结合相关案例,简要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有关问题。

一、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被执行人配偶能否主张享有50%的份额?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受赠与取得的房产,即便登记在受赠与一方名下,只要赠与房产时未明确说明是归一方所有,那么该房产无论是根据之前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当受赠房产的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属于本案类似情况的,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所享有的房产份额,进而以共有权利人的身份阻却法院的执行。实践中,法院在执行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时,若作为配偶的另一方主张其享有50%的份额,则法院需要考量拍卖涉案房产是整体拍卖还是仅拍卖被执行名下的50%份额,以及如何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都与作为配偶的另一方而言,都是在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京民终号判决载明,当事人*祖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取得一套房产,该房产直至*祖峰与郑丹离婚,均一直是登记在其名下。后因*祖峰个人负债,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房产,执行过程中,郑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对该房产享有50%的份额。本案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祖峰、郑丹于年4月25日登记结婚,*祖峰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据此确认郑丹享有涉案房屋50%所有权份额,合法有据。而且,尽管*祖峰被执行后与郑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郑丹所有,该行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之嫌,但郑丹对于涉案房屋享有的50%所有权份额,不能因其与*祖峰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恶意逃避债务之嫌而灭失。因此,郑丹享有该房产50%所有权份额。

二、被执行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被拍卖后,另一方能否直接要求分配50%份额的拍卖款?

当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而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时,对于作为配偶的另一方,通常需要提起新的诉讼程序才能获得应有的财产份额。以我们团队最近办理的一宗案件为例,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而男方又因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法院拍卖完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后,女方无法直接取得该房产拍卖款的50%份额,而是需要女方另行起诉男方,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女方对该房产及房产拍卖款享有50%份额后,女方才能凭此判决向执行法院申请领取50%份额的拍卖款。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法民终号判决认为,本案所涉房产虽登记在非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但因该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房产,故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各享有50%份额。因被执行人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在执行该房产时应保留该房产一半拍卖款份额归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所有。同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直接将房产的全部拍卖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这一行为属于执行错误,执行法院应当在后续执行被执行人其它财产时,先处理本该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一半房产拍卖款。因本案尚未执行终结,所以被执行人配偶无需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执行法院也无需执行回转。

三、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如何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渝民终号认为,被执行人因个人债务作为被执行人时,作为非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尽管其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50%份额,执行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可能会涉及作为配偶的另一方的利益,但该权利无法排除强制执行。因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判决准许对执行涉案房产的50%产权份额。也就意味着执行法院将拍卖涉案房产的50%产权份额。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粤03民终号判决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涉案房产属于最小的物权单位,无法再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因此,即使涉案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整体处置的方式予以拍卖亦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上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可知,当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执行方式,各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采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即整体拍卖的房产、为配偶一方保留一半房产拍卖款的方式,以保障房产价值的实现,从而间接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大限度的帮助申请人实现债权。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虽然略显机械执法,不过此种方式也能避免共有权人提起不必要的执行异议等程序,使执行程序的推进会更加顺畅。但是,从执行的实际效果来看,拍卖房产部分份额的做法通常会导致执行效果不佳,大量房产会因此流拍。而对房产整体拍卖,则能使房产拍卖价值得到实现,更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因此,整体拍卖的方式既利于房产价值的发挥,也保障了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利。

结语

在民事案件中,房产作为价值非常大的财产,往往是实现债权人债权的重要财产,但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则会因为执行该房产影响到众多当事人的利益,使执行程序增加诸多困难,需要额外增加相应的诉讼程序为执行程序保驾护航,因此,在面对执行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时,要尽早熟悉执行法院的惯常做法,提前制定好执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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