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量资金监督检查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70号)、《财*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1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府办公厅转发财*厅关于做好盘活财*存量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藏*办发〔〕23号)、《财*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79号)、《西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藏财发〔〕2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着力盘活财*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二、.存量资金监督检查目的
依据相关文件检查行*事业单位开设的账户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的休眠账户,未规范账务收集资金项目,单位账户中是否合法合规使用财*资金、财*闲置浪费、效益未充分发挥等情况。理清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结构,进一步盘活财*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行*事业银行账户管理,清理违规设立的银行账户。
三、存量资金监督检查对象及范围
1.财*专户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70号)和《财*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15号)等文件要求,专项账户是否符以上文件要求开立、管理,账户是否长期未使用休眠等情况进行检查。
2.财*资金类型、相关资料、资金清理情况,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真实准确填写《清理盘活财*存量资金及账户统计表》。
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包括项目资金的审查,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资金问题,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查资金账户实际项目资金结存。
4.对财*专户资金进行来源、使用、结余等情况进行合理、合规、合法进行检查。
四、存量资金监督检查检查重点
在充分了解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检查目标及内容的要求,识别出检查重点和难点,制定出包括有针对性的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的项目重点检查案。
本项目的重点及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
(1)准确界定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结转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工作终止,剩余的资金。按照规定,对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2)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年起由*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未满2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应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须资金支持的领域,其结转时间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再重新计算。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3)清理*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府财*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基金当年收入的30%。
(4)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上级财*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尚未分配到本级部门和下级财*,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交回上级财*统筹使用;未满2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2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5)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与自治区财*有缴拨款关系的自治区级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都应纳入财*存量资金清理范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经同级财*部门批准可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项目。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收回统筹使用。对实施*府采购,需要按项目或设备购置进度拨付的结转资金,结转2年以上的,也统一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在2年内使用完毕。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程序重新申请安排。财*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作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援助、捐赠、专户指标等未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结转结余资金,暂不纳入盘活财*存量资金范畴。
2.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
(1)各级财*部门应根据规定,尽快组织对本级截至年底的财*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并将执行情况以及年2月底前已统筹使用财*存量资金情况,按照附件中的表格格式填报,于3月25日前报送财*厅汇总。
(2)财*厅根据存量资金清理统计汇总情况,提出收回或统筹使用方案,报人民*府批准后执行,并于3月30日前报财*部。
(3)财*厅要加强存量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各地(市)、县(区)财*部门存量资金统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盘活财*存量资金工作落到实处。
(4)为做好*策衔接,按照规定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交回上级财*或由同级财*收回统筹使用的结转结余资金,在年2月28日前已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追溯调整;2月28日以后不得再形成实际支出,否则追溯调整。
(5)以后年度收回财*存量资金工作比照上述方式办理。
3.预决算执行情况的合规性等方面检查重点
(1).预算编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年初预算是否存在代编的情况存在,预算编制是否完整,预算编制是否足够细化。
(2)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将*府性基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是否存在部门隐瞒、滞留应当上缴财*收入和情况,是否存在*府非税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
(3)是否存在财*专户清理不到位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国库资金违规转入财*专户的情况。
(4)是否存在为完成收入任务,虚增预算收入的情况。
(5)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是否存在未经正当程序审批随意调节预算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未严格执行预算导致预算超支的情况出现。
(6)是否存在闲置、滞留、挪用财*资金的情况。
(7)是否存在虚报套取财*资金的情况。
(8)是否存在擅自扩大预算资金开支范围的情况。
(9)是否存在为达到预算执行进度,虚列财*支出的情况。
(10)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财*资金的情况。
(11)是否存在违规白条列支、违规使用大额现金的情况。
(12)是否存在报账审核不严,多报、多付财*资金的情况。
(13)是否所有的支出均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划款清算凭证、资金支付凭证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
(14)决算支出是否按实际情况编制,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的情况,是否存在代编导致决算数据不准确的情况。
4.财*资金收支规范性方面检查重点。
(1)收入是否合法、真实,有无坐支、截留情况;
(2)支出是否合法、真实,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3)各项资金收支涉及到的票据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虚假和虚假内容的票据。
(4)各项资金收支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未审批即支出的情况。
(5)固定资产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购置和捐赠的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账,有无账外资产等。
(6)是否存在财*借垫款清理力度不足,导致财*借垫款长期挂账未能收回,甚至于形成坏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5.项目资金收支的规范性及使用情况方面检查重点。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方面。项目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资金的情况等。资金分配和拨付、项目确定是否符合*策和程序。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滞留、贪污等现象。
五、存量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检查行*事业单位开设的账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合理使用财*资金,充分发挥工作的效率。
实际检查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财*局存量资金检查。二、其它行*事业单位存量资金检查。
1.检查的重点:
主要是:一是专项支出财*专户清理情况。财*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79号)要求撤销的专项支出财*专户是否全部撤销;二是社保基金、非税收入等财*专户清理情况。无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财*专户以及*策执行到期或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的财*专户是否已经撤销;三是规范财*专户资金管理情况。国办发17号文件要求,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是否按规定时限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是否严格杜绝将非财*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专户、将财*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违反规定改变财*专户资金用途、利用财*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等问题。四是执行财*专户开立审核程序情况。财*部门新开立财*专户申请是否严格审核等。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