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羊城派」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
图/通讯员葛俊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今天(11月26日)发布《广东省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朱征夫表示,这是国内涵盖范围最广、条款最多、内容最翔实的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涉及企业破产、个人破产、跨境破产、合并等各个方面,其中个人破产等内容为广东独有。
《指引》对“个人破产”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破产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的类型、范围,并指出:管理人应核查债务人申报的财产,并可以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管理人应重点核查债务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人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和财产收益,管理人也应当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相关破产法律法规为债务人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指引》指出,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一)债务人及其扶养人、抚养人、赡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前述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此外,除前述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债务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出于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治疗重大疾病需要,经向管理人申请,由管理人核实后,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并报法院批准后可将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提高。
在“个人破产”专章中,《指引》还规定了债务人发生特殊情况的处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死亡的,管理人应当征求继承人的意见。继承人一致同意继续进行破产程序或者没有继承人的,由管理人对债务人遗产进行接管、变价和分配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继承人在债务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无法联系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指引》是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经过近一年的研讨、论证,最终形成了条条文。
破产管理人是相对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破产接管、财产核定、财产处置、重整方案制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于年9月正式成立,截至今年9月共有个人会员家、单位会员家。(更多新闻资讯,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