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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5 17:47:00

随着年轻人逐渐奔向大城市,我国的“空巢老人”现象越来越严重。老人退休后,无论是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需要一个依赖,渴望有一个陪伴。在子女不在身边的情况下,“搭伴养老”的新型同居方式,渐渐开始流行起来。这种新型的家庭组合方式,固然能够缓解“老来无伴”的孤独,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纠纷。今天我们就分享几个案例,来看看在“搭伴养老”过程中,容易遇到的法律问题。

未结婚登记不能等分财产

已退休的郭女士和年逾六旬的老王,从年3月起,开始搭伴养老共同生活。郭女士为老王洗衣做饭,照顾老王的孙子、孙女,并拿出自己的全部退休金补贴家用。

年1月,老王用同居期间的积蓄购买了一套价值30多万元的房屋,其中20万元为老王个人财产。买房后,老王的儿子和儿媳担心父亲去世后房屋会被郭女士独占,便经常挑拨二人的关系,导致老王对郭女士越来越不信任,最终选择分手。

郭女士气不过,诉至法院,要求平分该房产。最终经法院调解,郭女士与老王达成和解协议,房屋归老王所有,老王一次性给郭女士8万元作为补偿。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在平分的基础上,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在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下分割财产。

在本案中,郭女士与老王选择搭伴养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由于购房资金绝大部分是老王所出,郭女士贡献较小,所以不能平分房产,只能根据其贡献量分得一少部分。

分割同居财产须有证据证明

年1月,69岁的罗大爷与李大娘过起了搭伴养老的生活。期间,罗大爷将自己所有的5万余元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搬到李大娘家共同使用。然而,年3月,两人的同居生活因性格不合走到尽头,罗大爷打算将当初带来的家具家电搬走,没想到“老伴”李大娘坚决不让,还声称这些东西是自己的。无奈,罗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拿回属于自己的家具家电。但在审理过程中因罗大爷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等证据,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中财产的归属,在“老伴”李大娘持有异议的情况下,罗大爷主张家具家电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正因为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也就决定了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在此,提醒“搭伴养老”的老年人,为防患未然,最好事先签订书面“财产约定”或进行“财产公证”,若日后出现纠纷也可以有证据予以佐证。

一方给付的财产另一方需要偿还

张大爷与王阿姨均系退休的单身老人,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考虑年龄、家庭等情况,双方签订《结合协议》约定,“自愿结合,共度余生,结合后,男女平等,互尊互爱。张大爷负责王阿姨的吃、穿、住、看病等。各人的工资归各人。百年后,各人的婚前财产归各人,骨灰及抚恤金归各人的孩子安置”。另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结合后,张大爷每月给王阿姨两千元,现王阿姨有困难,张大爷愿赠付给王某40万元。王大爷用张阿姨每月给付的两千元和孩子的房子租赁费作抵押,直至扣完40万元为止。”

按照约定张大爷通过银行向王阿姨转账40万元。约一周左右,王阿姨又以“为儿子垫付欠款”为由向张大爷借款20万元,张大爷通过银行向王阿姨转账20万元。后张大爷多次向王阿姨及其子李某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结合协议》及《协议》,并返还欠款。

法院认为,本案为常见的“非婚同居搭伴养老”经济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本条规定,这种养老模式或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也未禁止。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原则,只要双方同意,就可自愿结合同居生活。

但是,同居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同居关系。

本案中。同居关系是《结合协议》和《协议》的效力基础,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原告要求解除《结合协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张大爷依据《协议》向王阿姨转账40万元,虽然《协议》中约定的是“赠付”,但从协议的具体内容看,要用张大爷给付王阿姨的钱以及王阿姨孩子的房屋租赁费抵扣,也就意味着王阿姨需要偿还此笔款项,该《协议》实质上是附条件的给付合同,而非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双方同居12个半月,按照双方约定,可以折抵2.5万元,王阿姨还应返还张大爷37.5万元。双方的第二次转账前后间隔一周,结合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且王阿姨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此笔转账为赠与合同,应认定为借款,王阿姨需偿还张大爷20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张大爷与被告王阿姨签订的《结合协议》《协议》;被告王阿姨返还给原告张大爷给付款元。

所谓“非婚同居搭伴养老”,是指各自失去原来老伴的两位老人,经交往彼此认为志趣相投,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相互照顾,共同养老。这本来是对双方都有益处的好事,可一旦涉及财产纠纷,甚至像本案中的大额款物往来,一则是容易引起双方家庭的纠纷,二来也会影响两人之间的感情,让关怀和陪伴“变质”。

非婚同居,搭伙养老,本来就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所以更考验两个人之间的信任度,在这里京声律所要提醒各位老年人,如果想开展同居生活,最好提前规划好共同生活后财产支出,经济往来的具体形式,做好自己的财产管理,避免双方出现大额财产往来,这样既能防止被骗,也防止双方家庭因从财产纠纷产生矛盾,最后闹得不欢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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