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执财产处置矿业权价值评估项目管理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5号)
2)《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号)
二、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管理
1、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的设立
最高院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推荐,设立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矿业权名单分库,目前分库未设置省、市两级子库。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信息,以及收费标准。
2、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的管理
1)被有关部门处罚的,5年内不得入库;收费标准高于平均收费标准10%的,不得入库。
2)名单库的更新: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每年向最高院通报,重新推荐入选名单库评估机构名单。
三、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项目的委托
1、评估项目委托的情形
1)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的;
2)法律行*法规规定必须评估的;
3)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的;
4)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或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结果的;
5)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2、矿业权评估机构的选择
1)当事人协商或摇号方式确认3家矿业权评估机构名单及顺序
2)法院向第一顺位发送评估委托书,未接收的,下一顺位
四、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项目的履行
司法评估项目的现场调查由人民法院组织执行。
1、资料收集
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提供;当事人提供
2、报告出具
矿业权评估机构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的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15天
3、异议处理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基本信息错误、超出或遗漏财产、不具备评估资质、程序严重违法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处理;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和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书面说明。仍有异议的,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