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姚某于年6月登记结婚,年5月生有一女赵某娇。年双方分居,赵某娇与其母姚某生活。赵某起诉要求:
1.判决双方离婚;
2.女儿赵某娇由赵某抚养。其主张,此系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姚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其认为赵某应支付:
1:双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元。
2:一次性支付赵某娇抚养费元3.以下财产姚某享有70%份额:
(1)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
(2)天津市南开区号房屋;
(3)赵某将金××公司股权转让的款项;
(4)舟山某公司代持的赵某享有的××公司60%的股权;
(5)赵某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75%的股权折价;
(6)赵某持有的北京某管理咨询公司%的股权折价;
(7)赵某持有的南京某医疗公司20%的股权折价;
(8)赵某对某学校的投资万元产生的投资权益折价。
3.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对于离婚原因,赵某称双方自年开始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姚某称双方确于年分居至今,分居原因系其发现赵某出轨,后赵某即离家与第三者长期居住,并与第三者生有三个孩子。
为证明上述主张,姚某提交了手机短信记录、赵某与其他女子及儿童照片。经姚某申请法院向北京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取了两个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显示两儿童的父亲为赵某,母亲为王某。
姚某曾以赵某与王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后法院以重婚罪缺乏罪证为由驳回姚某的自诉。年6月双方之女赵某娇出具中明一份,表示自愿选择和姚某一起生活。另查,赵某同时任多家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本案争议财产因涉及赵某所持多家公司股权的分割且数额较大,需进行收集证据、评估等程序,一时难以查清,故先行就已查清的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对于财产部分,继续审理,待查明后再行裁判。
根据诉讼法理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可以发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该诉讼请求。先行判决作为一部终局判决,当然具有既判力。若在先行判决作出时径直驳回剩余诉讼请求或要求当事人另行诉讼,实质已通过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判断剥夺了当事人之诉权,此与先行判决及时性、终结性的程序价值相背离。
故而,在先行判决作出后,剩余部分仍应按照正常诉讼程序继续审理。基于先行判决之结果,亦可促使当事人调整其对剩余判决之预期,从而利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如直接被驳回诉讼请求,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咨询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