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点
学术前沿
王利明?
?迈进数字时代的民法
何柏生?
?数字的法律意义
何邦武?
?数字法学视野下的网络空间治理
郑志峰|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规制重点
新规要览
美通过《量子计算网络安全防范法案》
最高法: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
上海:进一步推进企业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工作
广州:“元宇宙九条”最高2亿元支持
产业技术
城市智能路网新基建催生路端世界级企业
科技大厂布局智能座舱
meta首份元宇宙白皮书出炉
图灵奖得主揭秘对抗性样本的奥秘
学术前沿
王利明|迈进数字时代的民法
法律需要针对数字权益转换解释范式,构建数据财产等新型财产的权利体系,不断发展合同法中典型合同规则以及完善人格权法。同时民法需要从注重有形财产保护到注重无形财产保护,构建对数字权益的有效保护规则。在价值理念方面,应当既注重意思自治也注重维护人格尊严。(全文刊《比较法研究》年第4期)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柏生|数字的法律意义
大数据中的“数据”既包括数字也包括符号、文字、图形、图像、视频、音频等,这些数字以外的数据也是可以计算数据量的,而数据量就是数字。在大数据时代,需要开放法律数据,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要挖掘法律数据的潜在价值,把昔日无用的法律数据转变为有用的法律数据。(全文刊《法学》年第7期)
何柏生,江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何邦武|数字法学视野下的网络空间治理
应当立足网络空间治理的整体,凝聚数字法学的基本法理共识,构建并完善系统且逻辑自洽的数字法律制度,明确数据安全的优位性和核心性,划清网络空间各类公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并对算法进行全方位的规制,实现对网络空间从数字法理到相应制度的善治。(全文刊《中国法学》年第4期)
何邦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杨延超|网络时代论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
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客体同样包括人格权客体与财产权客体。虚拟人同样享有生命、健康、姓名、隐私、名誉等人格要素,但要与自然人主体资格区分。虚拟物、智力成果、行为将成为元宇宙财产权的客体。虚拟人的人格权将被赋予全新内涵,虚拟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将共同构成元宇宙中的财产权。(全文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4期)
杨延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魏超|自动驾驶汽车对生命紧急避险的刑事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为了保护乘客性命而实施攻击性紧急避险并造成他人死亡的,因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超过了必要限度且使无辜路人陷入危难,故不属于构成要件前行为或违法阻却事由。消费者明知自动驾驶汽车设有避险程序,仍然驱车上路致使无辜路人死亡的,是利用汽车的预设程序实施避险行为,能够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成立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制造商为了追逐利益设置杀害路人以保护乘客的避险程序,与路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全文刊《华东*法大学学报》年第4期)
魏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
郑志峰|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规制重点
人工智能法律挑战的背后是机器智能对现有以人类智能为中心的法秩序的挑战,同时在新技术物种的本能冲击下进一步放大。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