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一般情况下都是附带条件的激励,如员工需在企业干满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标才予以激励,当被激励的人员满足激励条件时,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股东权利。
比如,自年至今,华为为留住人才分别推出固定股票分红、“虚拟受限股”期权、“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成功稳住员工队伍,企业飞速发展。
阿里巴巴内部设立“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并通过专门期权小组的合理化管理来实现团队稳定及提高员工积性。阿里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员工及管理层持股比例超过40%。每年随着工资及奖金的发放,员工都会得到至少一份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奖励。截止年6月,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近四年来累计的股权奖励支出已达到.85亿元,在中国互联网企业中居第一位。
近十年来,股票期权作为企业最常用的激励手段,也是作为员工收入的重要部分,更甚是帮助员工实现财富自由。在近年来的离婚财产纠纷中,期权作为婚姻案件中的新型财产形式,围绕其是否进行分割以及如何分割、何时分割等问题常常成为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笔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对股票期权作如下简短分析。
一、了解期权兑现过程
从员工(即激励对象)通过激励协议被授予股票期权,到其真正通过股票期权取得经济收益通常有一定的过程,大体包括授予、兑现、行权三个环节,由此整个股票期权的状态分为三个阶段:
(1)授予后至兑现前的等待期:在此期间员工尚未真正取得股票;等待期通常为3-5年,在等待期内员工应持续满足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或者公司另行设定的业绩考核要求;在等待期内,员工通常还不能根据被授予的股票期权享有任何收益;
(2)兑现后至行权前的行权期:在此期间员工可以按照其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和形式完成,通过支付行权价款(也可能是零对价)取得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此时期权转化为“可行权期权”;当然,员工亦可以根据自身及股票价格情况决定放弃行权;
(3)行权后的持有期:在员工与公司完成行权程序后,员工即持有了真正的股票,并可以通过处分股票的方式取得对应的收益。
二、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情形
因股票期权具有人身性、期待性及不确定性,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呈现较为复杂的财产分配形式。司法实践中对于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根据授予期权、行权、持有或出售等时间点来判断。
1、一方婚前已行权部分(即在期权股票归属后并由员工缴纳相关税款后取得的)股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判例:()杭西民初字第号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事实:原、被告于年10月经网络认识,于××××年××月××日在杭州市西湖区民*局登记结婚。年1月10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儿。年2月7日开始,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分每个月归属1/48股,分四年归属,共给予被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股票期权共股,双方结婚登记即××××年××月××日时被告已取得公司股票期权股。年10月31日,该公司收回股,至年9月该公司上市时,被告持有该公司股票计股,此后,被告减持股,现被告持有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票股。
法院认为:阿里巴巴集团在股票归属后并由员工缴纳相关税款后,员工即取得阿里巴巴集团股票,因此,此笔财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起算点应为归属取得日期,故涉案的被告在双方结婚登记前归属取得的阿里巴巴集团公司的股票股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据此,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持有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股股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被授予的期权,离婚后该部分期权在
行权后产生的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部分行权的期权,有部分与离婚后的业绩及提供劳动相关的,该部分系其个人财产。
判例:()京02民终号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件事实:季某与张某于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年2月16日,张某与季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法院于年2月25日作出()房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张某在年7月26日被北京搜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予的股期权,在离婚后行权取得该部分期权财产,而后季某向法院提起分割该部分财产。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被授予的期权,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供的劳动及表现、为公司服务的期限等相关,离婚后该部分期权在行权后产生的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期权的固化、解禁确与张某前一年的工作业绩有关,但张某主张该部分财产权益完全属于其个人财产,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但应指出,年9月22日张某行权的期权中,有部分与张某在离婚后的业绩及提供劳动相关,该部分系其个人财产。
3、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股权期权处于禁售期的,是否可以分割?
判例:()杭西民初字第号
法院认为:王某目前持有的股,因仍处禁售期,解禁会对股
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双方也未向原审法院提供折价分割应扣除相应税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为公平合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目前不宜进行简单分割,双方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可另行分割处理。
4、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另一方享有的未到期的股票期权?判例:()京民初号
本院认为:股票期权是刘某公司(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是一种期待权,并不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因此,股票期权因其期待权的特性,而不能确定将来是否获得财产权利,及获得财产权利的多少;其次,刘某持有的期权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具有一定的人身特性。刘某要将其期权行权需要考核、、年的业绩,并支付一定的对价;最后,刘某所持有的期权分别三次行权,其中年,即婚姻存续期间,因考核不合法而被注销。此后次行权资格考核的是双方离婚后刘某的业绩,且行权的出资亦由刘某婚后个人财产予以支付。综上,刘某现持有的华谊兄弟传媒股票有限公司的股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境内法院对境外公司所发放股票期权分割的态度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境外的,境内法院在可以查明的情况下,一般会参照适用国内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但是在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该等期权已经行权的情况下,则存在法院不作处理的风险。
判例:()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号
案件事实:妻子秦某提出张某某持有其单位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股票,其中:新员工股票期权股、持续股票期权股、受限制股票单元股,总计价值68,.09美元,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认为,张某某名下的股票已经过了行权期,目前是否存在,张某某不清楚。秦某未进一步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张某某持有单位授予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期权股票,由于这些股票系境外上市,相关事实无法查明,且秦某未举证证明上述股票已变现,故对该股票,法院不作处理。
受股票期权本身复杂的人身性、期待性及不确定性影响,大大加增了离婚诉讼中对该部分财产的分割难度,因此需要准确把握及清晰约定相关财产,明确期权数量、行权期限,更好地避免发生自身利益受损或约定不具有可执行性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