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严倩律师
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出具单方声明或个人书写的材料,如“我放弃房屋所有权,房屋全部归对方”等,且声明/协议仅有一方个人签字。而根据数据显示,夫妻间的财产纠纷是最为常见的,在年-年期间,全国每年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案件超过件。
在离婚时,双方经常会对该协议的性质发生争议,出具声明或协议的一方反悔,称该声明的实质是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的财产份额赠与给另一方,协议属于赠与协议,房屋在未完成过户登记之前,就享有单方撤销权。而另一方则认为该声明或协议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处分的又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安排,并非夫妻之间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司法实务中又作何认定呢?下面以笔者经办的案件为例做具体分析。
01案件情况
男方与女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男方曾向女方出具单方声明称:“我们夫妻共有一处三居室房产,位于xx地,现我主动放弃,房屋归女方所有,我保留居住权。”
后男方去世前又立有遗嘱称,男方年事已高,去世后男方决定将其和老伴共有的房屋,属于男方个人部分赠与给侄女,其他人不得干涉,此前所立遗嘱无效,以本次为准。
男方去世后,男方的侄女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屋的一半财产份额归其所有,女方并未同意,双方也未达成调解。
02争议焦点
男方书写证明的法律性质系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还是夫妻间的财产约定?
03法律分析
原告方认为,该书面证明系男方先行设立的遗嘱,已经因后续设立的遗嘱而失效。即使不是遗嘱,也是对女方的赠与,依据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男方后续设立遗嘱的行为视为行使了任意撤销权。
笔者代理女方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该证明从形式上看虽只有男方的签字,但实质内容确是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安排,现女方实际持有该证据并以此主张自己的权利,视为对男方单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做出追认,从而双方达成了合意,因此属于双方之间的财产协议。
其次,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去世后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该证明中并未体现出此内容。
再者,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赠与人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后才能成立。
女方明确否定赠与,原告也并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赠与合意。而且本案诉争的房屋系男方与女方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男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并不能认定为赠与。
04案件裁判
法院判定该协议不是赠与协议,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安排。一审法院驳回原告侄女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再次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05婚内财产约定与赠与区分
依据《民法典》婚姻编的法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就其名下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不享有可以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
针对夫妻一方单方出具的放弃共同财产声明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务中,基于夫妻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双方在达成某种约定时,往往是综合考虑的结果。为尊重双方意思表示,在无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情况下,上述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然而也有人持不同观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前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享有任意撤销的权利”,认为男方享有任意撤销权。
实则不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其中表述的是“一方所有的房产”,我们认为应当严格限制为“仅为一方完全所有的房屋”,并不适用本案中双方共有的情形,因此,并不适用赠与的法律规定。
以上是对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财产赠与相关内容的分析。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虽较为常见,存在很多私下约定的情况,但合同效力与合同安排涉及法律内容,建议委托律师处理。